什么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