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哪個部門舉報虛構勞動關系違規參保
問:向哪個部門舉報虛構勞動關系違規參保?
答:對于違規參保補繳形成的社會保險,由負責參保補繳受理審核的部門停止繳費,撤銷有關同意補繳的文書,清退已繳納的社保費;已領取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要撤銷原待遇支付決定,依法啟動追回程序積極追回基金。
如果未領取社保待遇,且是通過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直接向當地稅務機關舉報。
如果已經領取養老、工傷或失業保險待遇,涉嫌騙保的,向待遇支付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
如果舉報騙取醫療、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條例》等規定,向當地醫療保障部門舉報。
相關依據:
(1)《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2)《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十五條: 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監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職責的情況:
(一)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
(二)對申報的繳費基數、人數與實際不符的用人單位開展實地核查;
(三)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按照規定將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及時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五)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六)參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征收預算草案;
(七)按照規定程序執行預算,并定期向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八)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
(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管轄。
(4)《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二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如實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以及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騙取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支出基金或者發放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