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單位編制了《江洪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江洪鎮人民政府官網(http://tzchery.com/gzzwz/jhzrmzf/)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江洪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地址:江洪鎮政府辦公樓二樓)領取。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江洪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主動公開江洪鎮人民政府制發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江洪鎮人民政府機構及簡稱、班子成員、江洪鎮人民政府各辦公室職能設置及內設機構信息;
2、江洪鎮人民政府制發的普發性非涉密文件和規范性文件;
3、江洪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5、江洪鎮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活動信息(新聞通稿);
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方式
1、本機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單位網上信息公開網站為江洪鎮政府網(http://tzchery.com/gzzwz/jhzrmzf/)。
2、本機關還將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本單位在鎮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2)本單位在政府大院門口等地方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江洪鎮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江洪鎮信息公開辦公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節假日除外)。
聯系地址:遂溪縣江洪鎮通港大道
郵政編碼:524376
聯系電話:0759-7598182 傳真:0759-7598182
(二)提出申請
向江洪鎮人民政府信息辦公室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江洪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文附件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稱、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一事一申請。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當面提交”或“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江洪鎮政府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3.電話咨詢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本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需出具回執的將出具回執)。
1、經初審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或說明自身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而未提供,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江洪鎮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行政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9、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10、所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本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11、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