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廣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對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作出要求。
記者了解到,《規定》共有九章、四十五條內容,涵蓋起草、審核和審查、評估、廢止、延期實施等方面,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規定》同時廢止。
在定義方面,《規定》指出,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方案等,則不適用該《規定》。
操作規范上,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范”“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則應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規范性文件還需規定有效期。《規定》指出,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違反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