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并上交核發部門予以注銷:(五)行政執法人員死亡、退休、調離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因其他原因離開行政執法機構的。”現對我街道2名人員所持有的行政執法證件予以注銷。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上述2名人員的執法證件即時失效。
特此通告。
附件:遂溪縣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注銷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單
遂溪縣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遂溪縣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注銷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