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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遂溪縣洋青鎮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作者:洋青鎮人民政府 | 來源:本網 | 時間:2020-10-30 點擊數:- 分享到:

洋府發2020﹞76號

關于印發《遂溪縣洋青鎮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鎮屬各部門、各(幫扶)單位,各村委會:

經鎮委鎮政府同意,現將《遂溪縣洋青鎮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鎮農業農村辦反映。

遂溪縣洋青鎮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遂溪縣洋青鎮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扶貧資產管理,健全完善長效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 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全面脫貧與鄉村振興有 效銜接,根據《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 一步規范和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農扶辦﹝2020﹞ 63號)、《湛江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湛江市扶貧 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湛扶組﹝2020﹞3號)和《遂溪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遂溪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遂扶組﹝2020﹞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鎮脫貧攻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扶貧資產的定義和類型

(一)扶貧資產定義。本辦法所稱的扶貧資產是指自2016 年以來各地使用各級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社會扶貧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資產(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貧資產盡可能追溯資產狀態、厘清權屬關系、做好資產登記,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納入扶貧資產管理。行業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參照本辦法管理。

(二)扶貧資產類型。扶貧資產分為經營性扶貧資產、公益性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三種。

1. 經營性扶貧資產指具有經營性質的扶貧資產,包括扶貧資金投入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服務等形成的產業類經營性資產投入農業農村設施、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類經營性資產,以及直接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股權類經營性資產。

2. 公益性扶貧資產指圍繞改善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項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設施設備、捐贈的設施設備及交通工具等。

3. 到戶類扶貧資產指為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購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扶貧資產確權登記

為明晰產權歸屬,加快摸清各級各類扶貧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數量(包括原始價值、當前估值)存在方位、物化形態、運營現狀、受益范圍、收益方式等,將扶貧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按照扶貧項目資金的來源構成和組織實施層級進行明確,并在鎮、村兩級進行資產確權登記。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分級分類,逐一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扶貧資產管理臺賬。

(一)所有權

1. 由鎮統籌實施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既可歸屬為國有扶貧資產,確權到鎮,也可按資金來源構成比例將產權折股量化確權到村集體,相應登記在鎮、村一級,報市級備案。

2. 由村級實施的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可將對應產權量化確權到村集體,也可歸屬于國有扶貧資產,登記在村一級,報市級、鎮級備案。

3. 到戶類扶貧資產屬于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可不予確權和登記,由建檔立卡貧困戶自行經營管理,收益權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

4. 產權不明晰的,村級資產由鎮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鎮資產由市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二)經營權

1. 經營性扶貧資產

由鎮統籌實施的經營性扶貧資產,其經營權屬于鎮;村集體實施的經營性扶貧資產,其經營權屬于村集體。

經營性扶貧資產由資產所有者或委托授權人依法以合同、協議等形式自主經營,可采取聯營、承包、托管、租賃、股份合作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方式和經營者的變更須履行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要求的程序,即民主決策程序和上級審核備案制度。

2.公益性扶貧資產

公益性扶貧資產經營權屬于村集體,由村集體自主經營管理。

(三)收益權

1. 鎮級經營性扶貧資產中由鎮統籌投資實施的,收益權屬于鎮人民政府,如有項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由鎮人民政府視實際情況另行約定;如項目實施過程運營不當,由鎮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收回的收益權屬鎮人民政府。

2. 村級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權屬于村集體。

三、扶貧資產運營管護

一)鎮、村要在確權登記的基礎上,明確運營管護主體、責任人及管護責任,實施分類管理。

1. 公益性扶貧資產。公益性扶貧資產應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的問題,優先吸納相對貧困戶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的管護。對專業性較強的扶貧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進行管護,管護費用優先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2. 經營性資產。產業類經營性資產由資產所有權者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和上級審核備案制度。產業類經營性扶貧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須簽訂經營協議或合同,確定經營方式、帶貧機制、經營期限、收益分配細則、風險防控措施等;或者產業類經營性資產所有者通過委托形式,委托經營者全權經營,同時明確經營者對于扶貧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經營期限由所有者與經營者自主協商確定。產業類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管理要重視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充分吸納相對貧困戶參與,不宜硬性規定資產收益率。權益類、股權類經營性資產的經營效益原則上須達到項目設計時確定的經濟效益(年收益率)、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

3. 到戶類扶貧資產到戶類扶貧資產由貧困戶自行管理, 村集體加強監督指導。

(二)脫貧攻堅期后,扶貧資產管理要更加重視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對以村為單位開展的產業扶貧項目,要加強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與鄉村產業振興項目統籌實施。鼓勵各村將扶貧資產收益用于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吸納相對貧困戶就業。鎮、村可選擇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對小農戶農業生產各環節的支持,提供公益性社會化服務,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鼓勵幫扶單位與相對貧困村建立長期穩定的農產品產銷銜接機制,落實好消費扶貧政策。

三)涉及合作經營的扶貧資產,資產所有權者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及時獲取經營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時收回資產。資產所有權者決定繼續合作的,重新履行經營決策審批程序。

、扶貧資產收益分配

(一)扶貧收益定義。指經營性扶貧資產產生的扣除資產運營管理的成本、費用后的收益。原則上經營性扶貧資產年收益率不低于當年度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二)收益分配主體鎮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分配及扶貧項目收回本金再投資,由鎮扶貧辦制定分配和使用計劃,報同級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按有關程序實施;村級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分配及扶貧項目收回本金再投資,由村集體制定分配和使用計劃,報鎮審核通過,并報縣扶貧辦備案。

(三)收益分配對象經營性扶貧資產的收益以有利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為原則進行分配。脫貧攻堅期內,既有分配方案保持不變。脫貧攻堅期后,扶貧資產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在鎮、村兩級分配。分配到鎮的扶貧資產收益根據扶貧開發實際情況統籌使用,分配到村的扶貧資產收益屬于村集體,由村扶貧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扶貧開發和鄉村振興實際情況審議并決定使用途徑。扶貧資產的收益分配要堅持公開透明原則,經過民主決策和公告公示等相關程序。初次分配給村集體的扶貧資產收益,在二次分配時可向相對貧困戶、老弱病殘弱勢群體傾斜。

(四)資產收益使用范圍全市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光優扶貧電站項目收益使用范圍按照省、市有關光優扶貧電站收益的相關文件執行)全部用于農業農村扶貧領域,主要包括扶貧濟困、發展公益事業和農村產業滾動投資。項目合作到期收回的本金變成扶貧資金,嚴格按照廣東省、湛江市及遂溪縣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文件規定使用。

(五)開發公益性崗位。到村資產收益(包括市、鎮級收益下撥和村級收益)可選擇用于開展公益崗位扶貧,設置衛生保潔、綠化管護、道路維護、疫情防控、護林防火、安全巡護、照料護理等長期穩定與短期機動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困難群眾上崗,通過勞動參與收益分配。對完全沒有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要結合實際,探索有條件受益方式。

(六)執行公示公告制度扶貧資產權屬界定、經營管理、等環節收益分配、使用,扶貧資產的處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的使用都要嚴格執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時在政府部門相關網站, 鎮(街)、村級公開欄公示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扶貧資產監督管理

(一)成立管理機構。鎮成立鎮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各行政村成立扶貧資產管理委員會,鎮、村兩級黨組織書記擔任扶貧資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兩級扶貧資產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扶貧資產項目經營管理以及資產確權登記管理。

(二)完善監管機制將扶貧資產監管納入鎮紀委監委日常監督范圍。人大加強監督,鎮農業農村辦、鎮財政所加強行業指導和監管,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對于在扶貧資產管理中存在擠占、挪用、套取扶貧資金,非法處置、侵占、損毀國有和集體扶貧資產,管理、監管中出現履職不力,及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由鎮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扶貧資產管理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對于項目資產管理好,收益分配使用好,扶貧效益發揮好的村,在下一年優先安排涉農扶貧項目,并在涉農項目資金規模上予以傾斜。

、職責分工

(一)鎮農村農業辦(扶貧辦)主要職責:

按照中央、廣東省、湛江市和遂溪縣的相關規定進行業務管理和指導,向鎮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提供決策意見、建議等。

(二)鎮扶貧資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 對本轄區內實施的扶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督促指導項目實施主體、資產所有者做好扶貧項目建設及資產管理。

2. 對扶貧資產的確權、變更、經營、收益分配等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

3. 負責本轄區扶貧資產統計報告,建立鎮級扶貧資產總臺賬。

(三)村委會主要職責:

1. 負責對本轄區內實施的扶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

2. 對本轄區內村級扶貧資產的確權、變更、經營、收益分配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3. 負責本轄區扶貧資產統計報告,建立村級扶貧資產總臺賬。

4. 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扶貧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處理扶貧資產管理存在問題,并上報結果。

(四)財政所主要職責:

1. 聯合鎮扶貧部門加強對扶貧資金資產的監督檢查,配臺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做好扶貧資金資產審計、檢查。

2. 及時規范做好扶貧資金資產賬務處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五)鎮、村兩級扶貧資產所有者主要職責:

1. 依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對扶貧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定期開展扶貧資產清查,建立扶貧資產臺賬。

2. 制定扶貧資產經營管理制度、項目后續管護制度等。

3. 保障扶貧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 維護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合法權益。

5. 負責扶貧資產的日常管理及風險控制。

6. 負責扶貧資產經營者的選定及資產收回。

7. 定期上報資產管理情況。

(六)扶貧資產經營者主要職責:

1. 負責扶貧資產的日常維護及風險控制,保證正常經營。

2. 負責執行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資產報告等制度。

3. 按規定及時劃撥收益分紅。

4. 配合市、鎮、村做好資產監督檢查或其他管理相關工作。

、扶貧資產處置

一)扶貧資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出現損失的,鎮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要督促指導管護主體盡快恢復其使用功能。對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扶貧資產,在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后,可通過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進行處置。

二)扶貧資產的處置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到村扶貧資產

(包括村級聯建資產)確需處置的,須由村扶貧資產管理委員會擬定處置計劃,明確資產處置原由、處置程序和處置收益使用計劃,報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提請鎮黨委會議審批,在鎮、村兩級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方可履行相關處置程序。處置后新形成的扶貧資產,由村級登記,報鎮級備案。由鎮級直接管理的扶貧資產確需處置的,由管理部門擬定處置計劃,形成處置方案,報鎮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后提請鎮黨委會議審批。審議批復后的處置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處置。處置后新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縣級備案。

、附則

一)本辦法由鎮農村農業辦(扶貧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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