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蹦床爆炸游客受傷 未盡安保場所擔責
在娛樂場所游玩時遭遇意外受傷,責任由誰來承擔?近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因蹦床爆炸致游客受傷,游樂場被判決承擔侵權責任。
杜某帶著孩子在某公司經營的地上游樂場游玩時,游樂場內蹦床發生爆炸,致杜某身體多處骨折,輾轉多個醫院就診治療,在家臥床一個月。事發后某公司未向杜某墊付相關費用,杜某向大興法院起訴,稱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大興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事故發生經過即杜某系因游樂場內的蹦床發生爆炸導致受傷,某公司作為管理人既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事發時現場立有警示牌提示安全注意事項,亦未證明現場有工作人員維護游玩秩序。
法院最終判決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就杜某所受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庭后表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如商場超市地面要保持干燥、清潔,設置防滑標識,特別是在衛生間、水產區等易發生滑倒事故的地方。貨架及貨品擺放要穩固以防貨品傾倒發生人身損害。在活動或經營開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識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通過詳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范意外事件發生。公共場合活動參與者同樣也要提高安全和法律意識,要遵守場所管理規定,注意提示牌、安全標語提示內容,避免發生碰撞或摔倒等意外事故。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張雪泓)、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