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司法局2015年決算公開資料
2015 年遂溪縣司法局部門決算基本情況說明
一、部門職責、機構設置
(一)主要職能:本單位主要職能:1、貫徹國家和省、市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2、負責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3、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活動。4、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5、監督、指導、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6、管理、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工作。7、指導人民調解工作。8、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和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9、受理、調查對收費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的投訴。10、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遂溪縣司法局內設機構有7個,分別是政工辦、辦公室、法制宣傳股、基層工作管理股、公證律師管理股、法律援助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下設15個派出機構,分別是遂城、黃略、嶺北、建新、城月、河頭、江洪、楊柑、北坡、港門、烏塘、界炮、洋青、草潭、樂民、共15個基層司法所;下屬股級參公管理單位1個,是遂溪縣公職律師事務所。
(三)人員構成情況:本單位政法專項編制58名,后勤服務人員3名,參公管理5名,年末財政供養人員91人,其中在職62人,退休29人。獨立編制機構數1個,獨立核算機構數1個。
二、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1、收入支出決算總說明
本單位本年度一般預算財政撥款收入總計1287.03萬元,支出總計1287.03 萬元。與2014年度相比,收、支各增加564.34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工資、補貼、辦案、辦公費、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公用經費增加。其中,一村一法律顧問案件補貼支出254萬元。
2、支出決算說明
2015年財政撥款支出決算1287.03萬元;按用途劃分,其中:工資福利支出789.25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129.64萬元,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339.09萬元,其他資本性支出29.04萬元。
3、固定資產情況
本單位年初固定資產571.64萬元,年末固定資產635.48萬元,本年增加63.84萬元,主要原因部分電腦、打印機已殘舊,為了改善辦公條件,購置了電腦24臺電腦,支出11.37萬元;打印機22臺,支出1.24萬元;辦公桌椅一批,支出1.86萬元;購買一批空調,支出7.66萬元;停車場改造支出費16.81萬元;草潭司法所辦公樓建擋土墻、圍墻、排水排污系統等工程支出9.44萬元;為了更好的管理社區矯正人員,購置了攝像機、記錄儀、識別儀、服務器等一批,支出10.86萬元;機房環境監控設備和大會議室音響支出4.6萬元。
三、“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情況:
本單位2015年度三公經費決算總支出34.88萬元,預算安排58萬元,完成預算的60.1%。
1、因公出國(境)費決算支出0萬元。我局沒有安排因公出國(境)學習、考察、參觀等項目計劃。
2、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決算支出25萬元,2015年預算40萬元,完成預算62.5%。年末公務用車保有量為7輛。
3、公務接待費決算支出9.88萬元,2015年支出預算18萬元,完成預算的54.9%。
四、關于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5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61.51萬元,比2014年減少8.04萬元,減少3%。說明:在職人員減少,相應補貼、辦公費用等減少。
五、關于政府采購支出說明:
2015年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額26.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26.5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
六、關于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8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0臺(套);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七、關于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情況說明:
2015年本單位共組織對0個項目進行了預算績效評價。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是指縣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其他收入,是指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是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上年結轉和結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務的支出。如財政局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財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指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包括社會保障與就業管理事務、民政管理事務、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企業改革補助、就業補助、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紅十字會事務等。如行政機關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經費,是指政府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用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