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司法局2016年度決算公開說明
遂溪縣司法局
2016年度決算公開說明
一、部門機構設置和職能
1.主要職能:本單位主要職能:(1)貫徹國家和省、市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2)負責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3)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活動。(4)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5)監督、指導、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6)管理、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工作。(7)指導人民調解工作。(8)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和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9)受理、調查對收費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的投訴。(10)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機構設置:遂溪縣司法局內設機構有7個,分別是政工辦、辦公室、法制宣傳股、基層工作管理股、公證律師管理股、法律援助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下設15個派出機構,分別是遂城、黃略、嶺北、建新、城月、河頭、江洪、楊柑、北坡、港門、烏塘、界炮、洋青、草潭、樂民、共15個基層司法所;下屬股級參公管理單位1個,是遂溪縣公職律師事務所。
二、人員構成情況
本單位政法專項編制58名,后勤服務人員3名,參公管理5名,年末財政供養人員90人,其中在職60人,退休30人。獨立編制機構數1個,獨立核算機構數1個。
三、部門決算說明
1.關于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1)2016 年度收入總計1282.95萬元,支出總計1194.47萬元。與2015年收、支各1287.03萬元相比,收入減少4.08萬元,支出減少92.56萬元。主要原因:在職人員減少,相應補貼、辦公費用等減少。
(2)2016 年度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1199.74萬元,支出決算為1194.4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99.56%。決算數和預算數差異的主要原因:在職人員減少,相應補貼、辦公費用等減少。
(3)2016年度收入合計1282.95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282.95萬元,占100%。本年支出合計1194.4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809.93萬元,占68%;項目支出384.54萬元,占32%。
(4)基本支出809.93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工資福利支出422.73萬元,占52%;2、商品和服務支出215.79萬元,占27%;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171.4萬元,占21%;4、債務利息支出0萬元;5、其他資本性支出0萬元。
(5)項目支出384.54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人民調解個案獎勵、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補助、法律援助辦案等項目。
2.關于“三公”經費支出說明。
本單位2016年度三公經費決算總支出31.07萬元,與上一年年度決算支出相比持平。
(1)因公出國(境)費決算支出0萬元,與2015年相比無增減變化。說明:我局沒有安排因公出國(境)學習、考察、參觀等項目計劃。
(2)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決算支出23.82萬元,與上一年年度決算支出相比持平。年末公務用車保有量為 7輛。說明:我單位積極響應中央號召,落實八項規定的要求,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運行開支。
(3)公務接待費決算支出7.25萬元,與上一年年度決算支出相比持平。說明:我局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以及市、縣的相關規定,厲行節約。
3.關于機關運行經費支出說明。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15.79萬元,比2015年減少45.72萬元,減少17.5%。說明:在職人員減少,相應補貼、辦公費用等減少。
4.關于政府采購支出說明。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額30.27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30.27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
5.關于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7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0臺(套);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6.關于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情況說明。
2016年本單位無涉及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是指縣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其他收入,是指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是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上年結轉和結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務的支出。如財政局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財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指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包括社會保障與就業管理事務、民政管理事務、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企業改革補助、就業補助、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紅十字會事務等。如行政機關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經費,是指政府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用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