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政法委2016年預算基本情況
遂溪縣委政法委2016年預算基本情況說明
目 錄
第一部分 縣委政法委概況
一、 部門職責
二、 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縣委政法委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第四部分 縣委政法委2016年部門預算表
附件1 2016年部門收支總表
附件2 2016年部門收入表
附件3 2016年部門支出表
附件4 2016年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附件5 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附件6 2016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附件7 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附件8 2016年“三公”經費部門預算統計表
第一部分 縣委政法委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主要職能:1、組織政法工作中有關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調查研究;指導政法工作改革,對依法治縣提出意見、建議。2、研究處理政法工作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縣委提出建議;3、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4、組織協調處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確保政法各部門正常開展工作。5、組織、協調、指導全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6、研究和指導全縣政法隊伍建設,協調縣委組織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
(二)機構設置
縣委政法委和縣綜治辦、縣維穩辦合署辦公,內設政治處、執法督查室、辦公室3個職能部門。本部門無下屬單位,部門預算為委本級預算。
中共遂溪縣委政法委員會編制總數10人,其中:行政編制9人,工勤編制1人,年初機關財政供養人員27人,在職人員12人,退休人員15人。
第二部分 縣委政法委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收入預算5079887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5079887元,比2015年增加1109857元,原因是:加大對公共安全經費支出;基金預算撥款0元,與2016年相比無增減變化,原因是:財政年初并無安排政府性基金。
2016年本部門支出預算5079887元,按經濟分類劃分:工資福利支出796834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1486653元,商品和服務支出2056400元。
二、關于“三公”經費預算說明
本單位2016年度三公經費預算共安排40000元,比2015年相比減少了30000元,原因:公車改革車輛數減少1輛,財政安排預算數減少30000元。
(1)因公出國(境)費預算0元,與2015年預算相比無增減變化。原因:沒有安排因公出國(境)學習、考察、參觀等項目計劃。
(2)公務用車購置支出預算0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預算30000元,與2015年支出預算相比減少了30000元。原因:公車改革車輛數減少1輛,財政安排預算數減少30000元。
(3)公務接待費支出預算10000元,與2015年支出預算,相比無增減變化。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合計156400元,具體包括公務費28800元,通訊費41400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30000元,公務接待費10000元,公務交通補貼46200元。
四、政府性采購情況
2016年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共0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原因是:財政年初并無安排政府采購資金,根據工作需要實際情況適時追加。
五、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主要分布構成情況為單位公務車以及電腦、打印機等一些通用設備,其中占有使用一般公務用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0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0臺(套);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六、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本部門高度重視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認真抓好項目支出,專項資金按規定嚴抓績效目標自評,本部門項目績效評價覆蓋率100%。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是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其他收入,是指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是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上年結轉和結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務的支出。如財政局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財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指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包括社會保障與就業管理事務、民政管理事務、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企業改革補助、就業補助、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紅十字會事務等。如行政機關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經費,是指政府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用三項。
第四部分 縣委政法委2016年部門預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