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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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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來源:遂溪縣住建局 | 時間:2020-05-23 09:26:28 點擊數:-

  遂溪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逐步解決我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湛府〔2009〕52號)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負責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的擬定及低收入家庭收入情況的核定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金融管理、稅務、公安、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縣級財政統籌。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相結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應的同時,主要實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貨幣補貼是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縣政府委托,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縣政府的委托,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的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縣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撫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單身家庭20平方米,2至3人家庭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名成年人有5年以上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本縣縣城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人均住房面積均符合政府當年公布的標準;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均符合公布的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五)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政策專用房;

  5.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縣民政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民政局每年度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人均住房面積進行調整,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舉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30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家庭資產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實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社區)在接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報送的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調查。住房狀況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直接作出審核決定并回復申請人。住房狀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相關材料轉縣民政局核定其家庭收入情況。

  (三)縣民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資產情況出具核定證明,反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情況2項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房源及批準對象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實物配租或貨幣補貼。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三級及三級以上)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對其他同等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以搖珠方式確定入圍名單。分配住房時,以搖珠方式確定房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保障面積減去申請家庭自有住房面積,為實物配租的應配租面積或貨幣補貼的實際補貼計算面積。

  實際配租面積不足應配租面積的,不足部分應當發放貨幣補貼;實際配租面積超過應配租面積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按市場價計算。

  第十四條 對經批準并確定為實物配租保障的對象,實施實物配租保障前,應當先給予貨幣補貼保障。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根據縣城當年市場平均租金、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或貨幣補貼的家庭,應當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協議,并切實履行。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應當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按年度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和資產已超過保障標準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且面積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以上的;

  (三)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縣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發放的貨幣補貼、已核減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租、轉讓、轉賣、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廉租住房租金達6個月以上,拒不繳交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對租住的住房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情節嚴重的;

  (五)故意損壞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情節嚴重的;

  (六)將貨幣補貼挪作他用,拒不改正的;

  (七)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決定,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享受貨幣補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的第二個月起停發;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退回租住的廉租住房。確實需要繼續租住的,須經批準并按市場租金繳交房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溪縣人民政府《印發遂溪縣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遂府〔201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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