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 號)和《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湛府辦〔2022〕33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為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建設運營,面向符合條件的群體,提供限定戶型面積、租賃用途和租金標準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我市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準入退出、租賃運營、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對全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總體責任,發揮湛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統籌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負主體責任。組織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供應、準入退出、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健全完善統籌協調推進機制,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第二章 資格申請
按照住房籌建方式不同,分為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和社會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五條 申請政府組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在我市市區就業創業并在我市市區連續繳存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達6個月或以上。
(二)已婚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未婚申請人及其父母在市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員當前未正在享受我市市區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員已申領住房貨幣補貼的,自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暫停申領,待退出房屋租賃后再銜接發放。申請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員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單位周轉房、政府直管公房等的,自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退出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申請人及其上述家庭成員已申領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自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該項補貼。
第六條 申請社會組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在我市就業創業并在我市繳存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當前未正在享受我市市區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七條 申請在產業園、教育醫療基地等配建的定向分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準入條件不受“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市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限制。
第八條 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能申請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配租。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我市首次擁有住房(商務公寓)且房屋交付使用未超過 12 個月(以購房合同簽訂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為準)的,視為“無自有產權住房”。
第九條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查驗: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
(三)申請人有效居民戶口簿。
(四)申請人繳交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證明。
(五)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關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
以上材料中,審核部門能通過大數據手段獲取的,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交。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條 申請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向項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項目出租單位組織配租。
第十一條 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配租:
(一)出租單位在政府網站或者信息平臺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通告;
(二)申請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認租申請,并簽署誠信申報承諾書;
(三)主管部門按照配租通告確定的規則組織資格審核;
(四)審核結果由主管部門在政府網站或者信息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合格申請人名單;
(五)主管部門按照配租通告確定的規則確定選房排序并組織選房;
(六)選定住房后,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租賃手續,與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申請人選房排序到位但未選定住房,或者雖選定住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均視為放棄申請資格。申請人放棄申請資格或者簽訂合同后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住房保障部門將在本年度內不再通知申請人參與選房。
第十二條 申請社會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向出租單位提出申請,出租單位按配租方案開展配租工作。配租方案由出租單位報項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配租方案提出修改建議的,出租單位應修改完善后再組織配租。住房保障部門對承租人員信息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配租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通知和監督出租單位予以整改。
第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一次簽約租期不超過3年。申請在產業園、教育醫療基地等配建且定向分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一次簽約租期不超過 10 年。租賃期滿后,經項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可申請續租。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標準為:3人以下家庭和單身人士可配租2居室及以下戶型,2孩以上家庭可配租3居室及以上戶型。社會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標準由出租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租賃價格,租金收入歸出租單位所有。其中,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出租單位按收支兩條線模式管理房屋租金收入。社會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出租單位擬定,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政府定價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承租人租住政府組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實際就業地點發生變化,承租人可向原住房轄區的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換房申請。新住房轄區無現房可供配租的,承租人可參與新住房轄區的輪候,輪候時間從承租人提出換房時算起。
(一)屬于“家庭人口增加”的,承租人提供結婚證和出生證原件等相關材料核驗。
(二)屬于“實際就業地點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提供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原件等相關材料核驗。
承租人租住社會組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與出租單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則,開展換房工作。
第十七條 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注明房屋信息、租金標準、租賃期限、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附屬設施維護、房屋退還等內容。出租單位負責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使用。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及租住期間所產生的水、電、氣、網絡、物業管理等費用。
第十八條 出租單位應自行處理與承租人的租賃關系,因承租人沒有履行騰退義務或違反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訴訟,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處理或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十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須通過竣工驗收備案方可投入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管理。出租單位應及時將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信息和承租人信息上傳至全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承租人租住政府組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享有同地段商品住房居民同等教育、戶籍等公共服務待遇,承租人可按規定辦理戶口遷入登記等手續。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撤銷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項目業主單位所享受過的獎補政策,均需全額退回原撥款財政。
(一)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已投入運營的,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仍未達標的。
(二)向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出租住房,被住建部門督辦整改且拒不整改3次以上的(含3次),嚴重失信的。
(三)違規出售、以租代售的。
(四)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
(五)運營期間未落實相關安全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租賃合同自動解除,承租資格隨之被取消。承租人應按期騰退住房,自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其資格申請。
(一)買賣、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欠繳租金或物業管理費3個月及以上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獲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在市區獲得自有產權住房的,或不再在本市就業創業的,應向出租單位如實申報,并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自動解除。
第二十四條 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予以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間按市場租賃租金標準收取房屋租金。過渡期滿拒不騰退的,出租單位可依法處理。
第五章 安全責任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租單位應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預警處理制度,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就房屋安全使用、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指導、檢查和督促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安全使用,應對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建立巡察制度,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承租人資格進行復核,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核查、檢查、抽查中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獲得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述的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市區。其解釋參照《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市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湛府規〔2022〕9號)第三條。
(二)新市民。是指因就業創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在我市市區常住,未獲得我市市區戶籍或獲得市區戶籍不滿3年的各類群體。
(三)青年人。是指未滿35周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請人。
(四)出租單位。是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簽訂協議取得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單位。產權單位通過購買服務委托專業運營企業實施租賃運營的,仍以產權單位作為“出租單位”。
(五)自有產權住房。其解釋參照《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湛府規〔2021〕4號)第十六條。
(六)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是指根據住房保障的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在承租、購買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或者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等方面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
(七)市場租賃租金標準。參照《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湛江市市區商品房屋租賃市場指導性租金》中相關的指導價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縣(市)政府可參照執行。
來源:湛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