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7]19號
湛江明亮紙品包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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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黃勇明
地址:遂溪縣嶺北鎮工業基地橫路北8號地2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7年9月25日,湛江市環境保護局督查組對你公司進行環保執法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①危險廢物擅自處理,未建有危廢專用儲存間;②危廢(廢機油桶、廢油墨桶、廢潤滑油桶、水墨罐廢棄包裝物) 未按要求進行管理。你公司有關負責人在場陪同檢查,并在相關筆錄上簽字確認。
以上事實,有2017年9月25日湛江市環境保護局督查組《現場檢查情況反饋表》及現場檢查照片、2017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2017年9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7]55號),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于30天內完成整改等。2017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遂環罰告字[2017]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的權限。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書面提出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7]55號)及《送達回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遂環罰告字[2017]4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款叁萬元整(¥3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開戶銀行:建設銀行遂溪縣支行,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內轉戶,帳號: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郵政編碼:524300
聯系電話:7771093、7771048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