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湛江市各排污單位的一封公開信
湛江市各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法申領、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單位),應按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為督促全市各排污單位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我們依據《條例》,對環境違法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予以公開和提醒。
一、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證排污。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內容規范實施排污行為。未落實上述要求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未落實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予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未落實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予以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實際排污前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未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五、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未按要求填報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六、各排污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