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
粵環發〔2021〕4號
為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切實減少VOCs排放,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省內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二、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訂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有關規定嚴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四、本通告所指現有企業、新建企業的定義,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相關術語和定義執行。
本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