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環發〔2021〕6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要求,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并已通過省司法廳規范性文件審查,自即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限5年),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 月18日
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常態化、制度化,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全面提高執法效能,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符合條件納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合稱“企業”),采取減少現場檢查和加強幫扶等正面激勵措施的清單。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遵循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差異化監管和守法激勵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健全本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納入條件和程序、正面清單有效期和差異化監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備案,并對各地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開、調整等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納入條件
第六條 全省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或應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正面清單。
第七條 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滿足“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
(二)守法狀況良好,近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三)落實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措施,近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按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具備有效非現場檢查條件。
清單發布前兩年內,環境信用評價連續評為最好等級的企業可直接列入正面清單。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的企業;
(二)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
(三)上一評價周期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最差的企業;
(四)近五年內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存在污染環境犯罪的企業;
(五)其他不適宜納入的企業。
第九條 篩選正面清單企業時,應同時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監管執法能力等要素。各地級以上市正面清單內排污許可重點管理類和簡化管理類企業總數原則上不超過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企業總數的20%。
第十條 鼓勵將符合納入條件且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小微企業或主動開展污染防治績效和風險管理能力評估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第三章 清單管理
第十一條 正面清單發布之前,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擬納入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開展評估,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官網等主流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示,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正面清單企業名單正式公布后,五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社會公開正面清單企業以下信息:
(一)企業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二)有效期;
(三)監督投訴電話。
第十三條 每期正面清單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應公布下一年度正面清單,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納入。
企業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不再符合納入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正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將正面清單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列入執法計劃。通過信息化系統實現非現場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章 監督執法方式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正面清單內企業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中,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七條 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部門可開展現場檢查:
(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由企業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認為仍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現場調查核實的;
(二)涉及群眾舉報投訴、網絡輿情、媒體曝光、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的;
(三)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現場檢查的情形。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對正面清單內企業啟動現場檢查前,應取得本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利用在線監控等物聯網系統及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探索利用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加強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鼓勵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生產設施(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數據。
第五章 激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 正面清單有效期內,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適時對清單內企業的環保手續辦理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等環境管理要素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指導幫扶可邀請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等。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定期組織交流座談等方式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環境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執法要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行為預期。可根據企業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逐步推行財稅、金融等方面的聯合激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采取以下正向激勵措施:
(一)審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四)優先列入生態環境部門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五)優先推薦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參選優秀企業、勞動模范等各類先進稱號;
(六)列入生態環境服務綠色通道;
(七)其他正向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成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每年適時對各地正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定期調度各地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差異化監管措施、發現問題、立案查處、減免處罰、指導幫扶情況及工作亮點和典型案例;每年年底前調度各地正面清單制度總體落實和評估情況。根據抽查檢查和調度情況,不斷完善本省正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評估本地區正面清單落實情況,梳理工作總結成效,分析工作不足,完善細化監管措施,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定期調度本地區各地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差異化監管措施、發現問題、立案查處、減免處罰、指導幫扶情況,梳理工作亮點和典型案例,并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0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