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立足于教育和保護相結合
來源: 人民日報
8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再次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了關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干預,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二審稿修改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干預”,并增加規定: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明確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的法律定位,對專門學校的建設和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設立提出明確要求,發揮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功能。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二審稿修改完善了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進一步暢通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渠道,增加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評估決定后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同時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提出,收容教養是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干預矯治措施,是分級矯治制度的重要一環,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收容教養制度。建議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對收容教養制度進行改進完善,通過專門學校解決收容教養場所問題。二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一是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二是增加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三是增加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上述專門場所實行嚴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記者?王比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