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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廣東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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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20-05-29 09:11:14 點擊數:-

現將《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廣東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0年5月29日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廣東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維護和培育區域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彰顯嶺南文化特色,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廣東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深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嶺南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嶺南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人文、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相關行政區域設立,以縣域范圍為主,區域范圍可以為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或市直管鎮,可單獨設立或跨區域聯合設立。

第六條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履行申報、審核、論證、公示、批準、公布等程序。

第七條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并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確定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一年以上,有一定的整體保護基礎,成效明顯。

第八條擬申報區域范圍為縣(市、區)或市直管鎮的,由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所屬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擬申報區域范圍為地級以上市的,由該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論證,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設立申請。

擬申報區域范圍涉及多個地級以上市的,由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聯合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設立申請。

第九條申報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報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范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的,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論證。

考察組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和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第十三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實地考察論證意見,擬出符合設立條件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備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四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后一年內,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十五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國土空間、旅游發展、文化產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兩年后,由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確定的(內設)機構作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范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點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留存相關實物和數據資料,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二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托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托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三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對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采取優先保護措施,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四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后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揚、獎勵,采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五條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根據當地實際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或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六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課程或增加相關教育內容。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程、進教材。

第二十七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舉辦一次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八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將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有助于帶動就業的傳統工藝項目納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群眾脫貧增收。

第二十九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托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閑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活動。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旅游線路。

第三十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一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交流與合作,發揮粵港澳大灣區地域相近、文脈相親的優勢,共建人文灣區。

第三十二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并作為重要評估指標。省文化和旅游廳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四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征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并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省文化和旅游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適時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開展第三方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嚴肅處理,視情況采取警示、限期整改、減少或暫停財政補貼等措施。文化生態破壞特別嚴重或者經過整改未明顯改善的,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省文化和旅游廳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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