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設立退役軍人應急救助基金為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本省戶籍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
??? 今年7月,由廣東省政府和全省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共同出資10億元,設立了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基金。該基金運營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將為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本省戶籍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提供幫扶援助。
基金的設立,充分體現了黨委政府對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對提高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水平,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凝聚實現強國夢強軍夢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義。
從10月1日起,《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開始施行。《管理辦法》明確了職責分工、救助范圍、救助審批、監督檢查等相關程序規定。10月15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內容作了介紹。
四種類型可申請幫扶救助
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在按規定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幫扶援助。困難幫扶援助不是一項普惠工程,而是由政府提供的臨時性、過渡性幫扶援助。救助資金實行年度使用額度管理,原則上各地不得超過年度使用額度。
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范圍包括:廣東省戶籍的退伍紅軍老戰士(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救助類型有以下四類:
第一類是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費負擔仍然過重,基本生活嚴重困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規定,重大疾病包括25種)。
第二類是申請人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后,基本生活嚴重困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
第三類是申請人因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后,基本生活嚴重困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
第四類是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
申請救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具體情形包括: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受到刑事處罰的;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廣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等行為的;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救助資金或拒不配合應急救助相關調查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救助的情形。
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受理申請
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困難發生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救助申請。由申請人本人(監護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填寫《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表》一份,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申請人轉業證、退役證等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一份,申請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申請者需在銀行卡復印件上寫明戶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支行信息),申請人因同一事項接受過其他幫扶救助的情況說明以及其它相關材料。
申請重大疾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書、病歷、結算票據以及報銷票據等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類救助的,申請人另需提供以下資料:因遭受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直接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情況說明,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書,低保戶、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已享受相關待遇的提供)等復印件各一份。
據悉,以上所需的復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核對完畢后,原件退回申請人。
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鄉鎮(街道)負責救助資金申請的初審、審核等工作。
在初審環節,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
在審核環節,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在審批環節,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公示期滿(5個自然日)無異議后完成審批,并填寫《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報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撥付救助資金;公示有異議的,退回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進一步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匯總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報送的《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撥付申請表》,經核對無誤后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申請撥付救助資金。
對全省救助資金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各地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等情況向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指導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對全省救助資金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年度救助資金不能滿足支出需求時,已審批通過的救助事項可順延安排。
《管理辦法》明確,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定期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書面報送半年度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報告。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于每半年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全省救助資金發放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備案,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將上年度全省救助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書面報送省財政廳。
《管理辦法》規定,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申請人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負責審批單位取消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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