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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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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22-06-10 17:20:49 點擊數:-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4號)

  《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日

  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產業發展、鄉村人居環境提升、鄉村治理、城鄉融合發展以及幫扶保障等鄉村振興促進活動。

  第三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協調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具體措施。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做好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支持社會各界通過各種方式依法依規參與鄉村振興促進活動,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鄉村振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開展鄉村振興競賽活動等方式總結、推廣先進工作經驗。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的公益宣傳,報道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措施、成效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鄉村產業發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當地鄉村資源優勢,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加快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業綠色發展,因地制宜扶持發展現代種業、種植業、養殖業、農業裝備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商貿流通業、康養業、鄉村休閑旅游業、農村電商等涉農產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拓展農業多種功能,挖掘鄉村多重價值,促進鄉村產業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發揮縣域農產品加工業貫通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的作用,推動生產與加工、產品與市場、企業與農戶協同發展。發揮鄉村休閑旅游業融合農業、文化、旅游資源的作用,推動形成以資源可持續利用、文化可接續傳承為基礎的鄉村休閑旅游發展模式。發揮農村電商對接科技、工業、商貿等產業要素的作用,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引入農業各環節。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建立長期穩定投入機制,做好農業種質資源收集保存、鑒定評價和開發利用,加強種源關鍵核心技術和育種聯合攻關,強化種業基地建設,支持優勢特色種業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依法科學合理劃定并嚴格保護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漁業資源保護區,建設并保護高標準農田,加大對農田水利設施、機耕路、漁業裝備、養殖池塘、漁港和避風錨地、林區作業道路、天然橡膠基地等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的投入,持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因工程建設等活動損毀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并承擔所需費用;造成農業生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建立糧食生產補償機制,加大產糧大縣獎勵力度,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保障糧食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肉類、蔬菜、水果、水產品等農產品有效供給,完善生產、加工、流通體系。建立穩定生豬生產的調控機制,完善生豬種業、養殖、屠宰加工、冷鏈配送體系,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區資源優勢,扶持建設產業聚集度高、產業鏈健全的現代農業產業園,發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產業強鎮、專業村鎮、農業龍頭企業,推動農業產業升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場、林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場、林場現代農業發展,發揮其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保障水產養殖發展空間,保護和提高產地環境質量,推動水產養殖尾水處理和養殖池塘底泥資源化利用,推進健康生態水產養殖。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現代海洋漁業發展空間,制定漁業發展規劃,推進海洋牧場、現代漁業產業園區、人工魚礁建設,完善漁港經營和管護機制,支持漁區小城鎮和漁村發展。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規范管理和漁業生態環境監管,科學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完善海洋綜合執法體制,提升執法能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優質特色農產品,支持農產品品牌創建推廣,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著眼粵港澳大灣區,面向國內國際市場,提高農業競爭力。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廣東特色農產品知名品牌,建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管理體系,推動農產品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推進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定,加強對農產品原產地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保護。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農產品生產、分級、加工、包裝、儲存、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標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平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行業組織、有關科研院所和技術機構等,通過約定、行業規范、專業指導等方式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統籌建立標準化、集成化的數字農業體系,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智慧農業云平臺和農業大數據平臺,探索智慧農業技術集成應用解決方案,提升農業生產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推動智慧農業發展。

  第十五條  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中心、農業生產托管運營中心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供銷合作社、郵政物流企業、銀行保險機構等開展生產托管服務、技術服務、農民培訓、金融服務,以及農產品保鮮、加工、包裝、倉儲、流通等服務。

  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隊伍深入農業生產第一線開展技術服務。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支持開展以生產、供銷、信用綜合合作為主線的公共型農業社會化服務。

  加強鄉村快遞服務站點建設,鼓勵實行鄉村快遞服務政策性補助。支持在農產品生產基地、漁港建設具有倉儲保鮮、物流配送、新品種推廣、直播營銷等功能的農產品綜合服務站點。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促進農產品產銷對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培育電子商務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鼓勵農業企業開展對外合作,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拓展農產品國際貿易市場,提升農業國際化水平。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對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原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房屋的,依法免征契稅。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財政補助資金經法定程序轉化為集體股份或者作為與企業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

  政府投資在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為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經營管理。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社會資本合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將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完善交易規則和相關制度,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推動全省各級交易管理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土地預流轉、統籌經營、經營權入股等形式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利用土地資源。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撂荒。撂荒耕地的,發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農作物種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復耕種;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恢復耕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的情況下,可以將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組織代耕,或者通過引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托管服務等方式恢復耕種。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停止發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農業補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有利于撂荒耕地恢復耕種的事項作出約定。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種植大戶等組織和個人發揮各自優勢,參與撂荒耕地集中治理。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村集體利用閑置的辦公用房、校舍、倉庫、舊廠房等資產,通過租賃、托管、合作等方式,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電子商務等符合鄉村特點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章  鄉村人居環境提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實施方案,推動村容村貌整體提升,推進廁所建設改造、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鄉基礎設施統籌布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強農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電力通信、能源利用、環境衛生、物流集散、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與運營管理。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市政設施標準建設,與城市市政設施互聯互通,一體化管理運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完善農村寬帶通信網、移動互聯網、數字電視網和下一代互聯網,加快農村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電力、電視、通信、供水、供氣等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線運營單位,合理規劃、規范建設管線,推行多管合一、多線合一、多桿合一方案,并定期維護。新建或者成片改造村莊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管線設置方案。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村容村貌的廢棄管線。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鄉村綠化美化。支持村民委員會通過雇用村民或者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等方式開展鄉村綠化美化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農戶房前屋后院內、村道巷道、村邊水邊、空地閑地的綠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設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小公園,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民俗文化、產業發展特征,通過示范引領,統籌推動鄉村風貌聯村聯鎮、集片成帶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強化新建農村住房風貌管控,統籌推進現有農村住房升級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并落實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編制農房建設綠色技術導則或者設計圖集等,免費提供給農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給予技術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加強農村住房用地和風貌管控,指導村民優先利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建房。加強農村危房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消除前,應當采取圍蔽、警戒措施,保障安全。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村規民約中明確新建農村住房的面積、層高、式樣、色彩等要求,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引導住房風貌。

  鼓勵村民采用綠色環保建筑技術、建筑材料建房。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普及衛生廁所,綜合考慮當地地理環境、經濟水平、人口數量、生活習慣等因素制定農村廁所建設改造標準,推動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衛生廁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建設公共廁所,推廣無害化公共廁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鄉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對集中式或者納入污水管網式等方式收集處理廁所糞污,推進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治理模式和處理工藝,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措施綜合治理農村黑臭水體,加強農村水系綜合整治修復,促進農村水環境改善。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類制度,推進垃圾源頭分類減量、有機易腐垃圾資源化處理利用以及廢舊農膜、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建立健全簡便適用、方式多樣的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公共設施管護和運行經費的投入,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農村公共設施管護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人居環境長效管護機制,推動農村廁所、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和村莊保潔等一體化運行管護。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等重點水體水質巡查管護制度,落實巡查管護人員,做好農村河、湖、庫、渠等清潔保潔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莊保潔制度,落實保潔人員,做好本村公共區域的日常保潔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促進鄉村振興,實施鄉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實行集中居住,或者違規大拆大建;

  (三)故意損毀具有歷史人文價值的鄉村景物、樹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鄉村人居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  鄉村治理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村務陽光工程,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培育文明鄉風,建設平安鄉村,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三十一條  鄉村治理應當豐富村民議事協商形式,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等創新形式和活動載體;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實現鄉村事務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施鄉村振興項目,發展集體經濟,保障村民合法權益,調動村民參與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使用財政資金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鄉村建設項目,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推廣以工代賑等多種形式,支持村集體和村民自主實施或者參與直接受益的鄉村建設項目,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指導并加強管理,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全程監督,項目驗收時邀請村民代表參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資金用于農村公共設施的建設、管護以及村莊保潔等公共服務的,應當經民主討論決定,依法依規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提取、使用等情況,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法治文化陣地建設,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和鄉村法律明白人、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培養工作,定期組織普法志愿者進村入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農民群眾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點和鄉村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完善農村法律顧問等制度,提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事項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和人員,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輔助方式開展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推進移風易俗,破除高價彩禮、人情攀比、重男輕女、厚葬薄養、鋪張浪費、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抵制邪教、非法宗教活動和賭博行為,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傳承鄉村優秀歷史文化,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民族村寨、農業遺跡、紅色資源的整體保護和合理利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農耕文化保護與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保護具有農耕特質、民族特色、嶺南特點的文化遺產以及傳承民間習俗和傳統技藝的載體,加強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建立保護檔案和數據庫。落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

  鼓勵村民委員會對具有地方特色但尚未列入政府保護名錄的鄉村歷史建筑、文化遺產遺跡等進行有效保護和活化利用,鼓勵對有代表性的村史進行挖掘、整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作用,完善綜合性文化服務設施和數字廣播電視網絡,支持農家書屋、文化場館、村史館、體育廣場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鄉村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保障投入,加強社會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的普及宣傳,組織開展新時代鄉村文明建設,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開展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評選和學習宣傳活動,扶持群眾文藝發展,鼓勵開展民族民俗節慶、農民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全民健身、全民學習等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落實平安建設責任制,推行鄉村治理積分制、清單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以及食品、藥品、交通、消防和森林防火等公共安全體系,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加強平安鄉村建設。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協助做好農村生產生活安全、防災減災救災等治理工作。

  鼓勵將農村環境衛生、農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移風易俗、文化保護等納入村規民約的重點內容,維護鄉村平安和諧。

  第五章  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發展空間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城鄉教育、醫療共同體,統籌城鄉社會保障,促進農民就業創業,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域內城鄉融合發展空間布局,因地制宜推進美麗小城鎮、美麗圩鎮和美麗鄉村建設,將鄉鎮建設成為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縣域為整體,統籌推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實現互聯互通,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道路建設,推進村內道路硬底化;鞏固提升農村飲水安全,統籌推進縣鎮村集中供水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養老、文化體育、法律等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傾斜,穩步提高保障標準和服務水平,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十條  支持建立城鄉教育共同體,發展線上教育,推動教育資源城鄉共享。推行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統一和城鄉中小學校教師縣管校聘制度,按規定建立中小學教師培訓制度和工資收入穩步增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合理規劃建設幼兒園和農村學校,推進農村學校標準化和適度規模化建設。

  第四十一條  加強城鄉醫療共同體建設,建立城鄉醫院對口幫扶、巡回醫療和遠程醫療制度,推動優質醫療資源和服務向欠發達地區鄉村延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并保障其有效運轉;穩步提高農村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保障基本藥物有效供給,提升農村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防控和診療救治能力,推動對偏遠鄉村的送醫下鄉到戶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促進城鄉社會保障標準統一、待遇平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縣鎮村銜接的三級養老服務、未成年人保護網絡,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和兒童服務設施建設,在村級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加強鄉鎮社會工作服務站、村社會工作服務點建設,提供兜底民生社會工作服務。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特困人員、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體系,支持創新多元化服務模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征地補償安置保障機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體系,落實就業失業登記、就業統計監測和就業創業服務的措施,加強農民工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指導、就業援助和勞動維權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支持和引導農民參與“粵菜師傅”“廣東技工”“南粵家政”等相關工程,提升勞動技能,促進就業創業。引導各類經營主體與農戶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增收。

  第六章  幫扶機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欠發達地區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健全早發現、早干預、早幫扶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監測對象采取產業幫扶、資產收益保障、轉移就業、以工代賑、消費幫扶等措施,提升其收入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統籌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單獨納入低保,對符合安置條件的就業特殊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進行托底安置。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對口幫扶協作機制。結對幫扶雙方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協作發展機制,推動產業共建、資源共享、設施聯通、市場融合、人才交流、科技支持和一體化市場建設。

  第四十七條  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參與鄉村振興定點幫扶制度。幫扶單位應當結合當地鄉村振興需要,集中資源要素幫助當地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發展鄉村產業、完善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

  建立健全駐鎮幫鎮扶村制度,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村科技人員、志愿者等幫扶力量,組團、結對開展幫扶活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平臺,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振興幫扶工作,實施企業幫扶行動,支持企業通過投資、合作等形式參與鄉村產業開發、鄉村建設、鄉村人才培養等活動。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資捐物、志愿服務、消費助農、技術助農、咨詢服務等方式支持鄉村振興。

  本省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組織開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主題活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并按照規定使用。建立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多元投入保障及合理增長機制,建立項目庫并規范管理,科學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優化對重點領域的財政資金配置,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建立普惠性涉農補貼長效機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等的傾斜支持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明確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

  健全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穩步提高生態補償標準,完善森林碳匯交易機制,優化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推動農村綠色發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重點產業和領域,創新鄉村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投融資模式,帶動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發展農村普惠金融,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完善農業融資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健全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助機制,引導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支農擔保業務規模。

  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擴大投保范圍,提高保障水平,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將保費補貼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并嚴格執行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符合鄉村振興戰略要求,體現地域特色和鄉村特點。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提供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設計、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術指引,指導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土地整治,將農村建設用地墾造為農用地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滿足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鄉村振興發展用地需求;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涉及鄉村振興發展項目支出。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上優先保障鄉村振興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退休人員、鄉村本土能人、外出農民工、普通高等學校及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科技人員、農村實用人才等領辦創辦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帶動農民就近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靈活多樣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鼓勵和吸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醫療衛生、規劃建設、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向鄉村流動,為服務鄉村的優秀人才在當地的居住、子女入學、親屬供養、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建立專業技術人才定期服務鄉村制度,中小學教師、醫師等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晉升高級職稱前應當具有一定的基層工作服務經歷。推行農業農村專業人才和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改革,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的鄉村教師、鄉村醫生、鄉村工匠、農技推廣員等專業技術人才予以職稱政策傾斜,具備條件的應當實行單獨分組、單獨評審。鼓勵和支持農技人員到涉農院校接受學歷提升教育。

  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通過崗位與編制適度分離、職稱評聘、評獎評優傾斜等方式和利益聯結機制,引導專業技術人員到農村、企業提供科技服務,帶動農民創業創新。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研院所與地方、與企業開展合作,推動人才下鄉服務。

  支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到欠發達地區基層一線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幫扶志愿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鄉村振興志愿者等服務基層人員在當地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定向培養等方式,分層次、分類別培育農村實用人才。實施高素質農民、農村實用技能人才、農村民生服務社會工作人才、鄉村工匠培育工程和鄉村治理人才選調培養計劃,鼓勵和支持青年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到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研院所接受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和創業指導。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各地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調研評估和督導,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及相關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

  第五十七條  對促進鄉村振興工作的具體問題或者違法行為,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進行建議、反映、投訴、舉報。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保障鄉村振興財政投入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鄉村振興財政資金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及相關數據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轄有村莊的街道辦事處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參照本條例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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