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老齡發〔201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中醫藥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深化醫療和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優化醫養結合機構審批流程和環境,進一步促進醫養結合發展,現就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政策宣講及指導工作
醫養結合機構是指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養老機構。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和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醫療機構審批備案、養老機構登記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通過政務網站、辦事服務窗口、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各地衛生健康、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醫養結合機構申辦人的需要和條件,在審批備案事項及流程、受理條件、材料清單、辦理時限等方面,為其提供準確、詳細的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
二、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
養老機構申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根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8號)要求,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申辦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養老機構申請舉辦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19號)規定,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經公示、審核合格后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申請設立三級醫療機構的,應當向所在省級或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申辦人收到《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后,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屬于社會辦醫范疇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衛生健康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補助,兌現有關政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三、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
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不需另行設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記。
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章程核準、修改業務范圍,并根據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記證書的業務范圍內增加“養老服務”等職能表述。
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內部設置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內增加“養老服務”等表述。
公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應當依法向各級編辦提出主要職責調整和變更登記申請,在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及法人證書“宗旨和業務范圍”中增加“養老服務、培訓”等職能。
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補助,兌現有關政策。
四、支持新建醫養結合機構
對于申辦人提出申請新舉辦醫養結合機構的,即同時提出申請舉辦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的類型、性質、規模向衛生健康、民政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涉及同層級相關行政部門的,當地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實行“一個窗口”辦理,實現“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未設立政務服務機構的,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辦理工作機制和操作流程,優化醫養結合機構市場準入環境。各省(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商有關部門制訂統一的籌建指導書,為醫養結合機構申辦人提供咨詢和指導,方便申辦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或登記備案手續。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讓申辦人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衛生健康、民政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衛生健康、民政部門要分別負責對醫養結合機構中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及內設醫療機構實行備案制后,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醫養結合機構的醫療衛生服務作為醫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強指導、監管和考核,民政部門要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共同推動提升醫養結合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