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遂溪縣徐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案
【案情簡介】
2021 年 4 月 2 日,遂溪縣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在開展清明節前全縣煙花爆竹旺季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徐某在一副食店內擺賣煙花爆竹73件。經查,徐某未能提供《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為查清事實,遂溪縣應急管理局于4月6日對徐某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經調查,徐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情況屬實。
【案件分析及結論】
1.案件分析:徐某對煙花爆竹屬性和危險性認識不足,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夠,認為擺賣的量少,又是短期行為,危險性不大,抱著僥幸心理,在未取得相關證照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危險物品。
2.案件結論:徐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鑒于徐某初犯,未有售出煙花爆竹并積極配執法人員的調查,沒有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徐某停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并處人民幣 20000 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索引】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對安全儲存也有規范要求。應急管理部門通過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利于推動、倒逼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權威,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