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長曾進澤簽署湛江市人民政府令12號,公布《湛江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湛江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是為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的客觀需要,結合湛江實際,《規定》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補充,主要解決五個方面問題:一是完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責任體系,理順了氣象災害防御主體的具體職責和義務;二是優化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建設,強化“以防為主”的氣象災害防御新理念;三是加強精細化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強化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機制,推動解決氣象災害預警“最后一公里”問題;四是厘清各氣象災害應急主體在應急處置中的責任和應急響應機制;五是突出雷電災害防御是湛江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點內容。《湛江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共32條,主要對我市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社會主體的氣象災害防御職責,防御設施建設,災害信息發布與傳播聯動機制、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
湛江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安全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和所轄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大風、龍卷風、暴雨、高溫、干旱、雷電、大霧、灰霾、冰雹、寒冷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分層分級負責、分類處置、預警和響應一體化管理、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氣象災害專項防御方案和應急預案,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急處置、氣象災害調查與風險評估、防災減災救災教育培訓以及防御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所需經費,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信息傳遞、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合開展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加強氣象科普場館或者設施的建設,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雷電防護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承擔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災情調查和評估、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重要救災物資調撥的組織協調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教育系統的防災工作,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通過定期培訓學習、應急演練等方式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逃生能力。教育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施工過程的巡查工作,指導、督促施工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采取防災避險措施,積極開展對建筑施工高空作業、城市危險房屋與農村危險房屋、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地下車庫等防災措施的督查。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果農、菜農和水產養殖戶防災避險措施的指導工作,做好漁港、漁船集中停泊點和淺海灘涂養殖點的安全監管工作以及漁船安全避風的督促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港口、渡口、碼頭加固防風設備設施的指導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的暢通。 公安部門應當做好道路交通的指揮和疏導以及災區社會治安的維護工作。 海事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商用運輸船舶防風避險措施的指導工作和海上航行的安全監管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氣象災害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設施的巡查和市政排水管道、城市易澇點的清暢工作以及市政道路旁樹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等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應急水源水量調度工作,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水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導工作,以及涉險水庫、池塘壩體等險情排查、災害救助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電力、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防御信息人員,并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各項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加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避災避險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助。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以及科普宣傳節目。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技術研究與創新,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推進氣象科技成果的轉化及推廣應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人才培養、共享和激勵機制。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平臺整合、交換和共享氣象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形成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整體合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建設,并確保有關設施的正常運行;在城鄉顯著位置、公共活動場所、交通樞紐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途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監測網、臺風綜合觀測系統、氣象災害實時實景監測系統、重大農業氣象災害立體監測系統等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在機場、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碼頭、人口密集區域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應當建設和完善大霧、灰霾的監測及防護設施;應當加強航線、錨地、避風港、臨港工業區以及對氣象災害防御有特殊作用的島嶼等海洋氣象監測站點建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海重要設施防風防潮防浪工程體系建設;在臺風、大風、龍卷風多發區域及沿海區域,加強堤防、海塘、避風港、避風錨地、避風帶、防護林以及應急避難場所等防御設施建設,并規范統一防護及應急避難場所標志,使用醒目的顏色和通俗易懂的樣式標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提高排水防澇能力;對位于地下空間的備用供電、二次供水、排水泵站、高價值設備等關鍵設施設備,應當根據受淹風險程度,因地制宜采取建設封閉抗淹設施、遷移改造或者建設備用設施等方式分類實施改造,提高災害應對能力;在城鄉積水易澇區域應當采取增加、改造排水設施等相應治理措施,完善區域排水系統。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修建和加固運河、水庫及其他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合理調度水資源,保障干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貯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雷電易發區推進農村雷電災害防御示范工程建設,引導村民完善自建房防雷設施建設。 農村地區的學校、候車亭、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種養殖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和雷雨天氣防雷避險告示牌。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納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劃。 第十七條 大型油氣存儲基地應當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雷電預警系統并維護系統有效運行,依法依規使用和匯交系統所采集的氣象資料。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按照相應職責承擔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質量安全責任。 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和檢測標識,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檢測質量監督結果納入信用檔案,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湛江市防雷安全監管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與論證工作。 第二十條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建設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分災種、分區域、分時段、分強度、分影響的極端天氣監測預警服務體系,增強氣象災害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建設和發展精細化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分區域制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以臺風、暴雨、雷雨大風等突發災害性天氣為重點的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實現預警范圍精確到鄉鎮(街道),為群眾提供精細化預警信息。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有關工作。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相關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臺站名稱。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其他設施,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先導的政府快速決策調度機制、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在采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時應當遵循簡捷、高效、靈活的行動方針,減少應急響應系統的聯系層次。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積極參加到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自救互助活動中。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確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規定開展應急響應行動。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在建工程單位接收到臺風、雷雨大風預警信息時,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預警信息時,應當暫停戶外作業,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設臨時排水設施,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變化。 在海域、水域從事捕撈、運輸、開采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接收到臺風、暴雨、雷雨大風、沿海強對流等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組織船舶和相關人員采取相應防御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物業服務人接收到臺風、雷雨大風預警信息時,應當在其服務區域內采取合理的氣象災害防御措施。氣象災害發生時,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政府及有關單位的統一指揮,積極組織業主開展應急處置。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雷電、強對流天氣等氣象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主動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適時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活動安全。 公眾應當注意收聽、收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御指引,及時做好應急準備和避災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相應應急措施的啟動固化綁定,建立健全基于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氣象災害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的自動停工停產停業停課機制。 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須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停課,無需等待教育主管部門的二次確認和通知,并將停課信息告知學生或者家長。學校應當采取應對措施保護學生和校舍建筑安全,在停課預警信號解除后,確保安全情況下,方可安排在校學生離校。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影響情況,組織氣象、應急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災情調查評估,開展氣象預警和應急響應實施效果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應急預案,修復、加固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應急響應各單位應當對本次響應過程和工作成效進行分析總結,為本單位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完善做好準備。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