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洋青XX煙花爆竹零售店采購和銷售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案例
基本信息
檢索主題詞:煙花爆竹;以案釋法
案例報送單位:遂溪縣應急管理局
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洋青鎮開展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遂溪縣洋青XX煙花爆竹零售店在店內銷售15個不是從遂溪縣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的爆竹,主要負責人樊某也未能對店內銷售的15個爆竹說明合法來源,存在采購和銷售非法經營的爆竹行為。
【調查與處理】
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遂溪縣洋青XX煙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負責人樊某進行調查詢問。該零售店主要負責人樊某承認檢查情況屬實,其在店內售賣的15個爆竹(12個金紅銀光炮、1個好運紅(15號)、1個好運來、1個鴻翔特紅炮)不是從遂溪縣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買,是購買非法經營的爆竹,但是剛購進不久準備售賣,但還未售賣出去,未有非法所得。對洋青縣XX煙花爆竹零售店的違法行為作出處人民幣2800元(貳仟捌佰元整)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遂溪縣洋青XX煙花爆竹零售店采購和銷售非法經營的爆竹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規定。
【典型意義】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質量參差不齊,質量無法得到保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同時明確規定,對安全儲存也有規范要求。有利于推動、倒逼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權威,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推薦理由】
本案屬于常見的采購和銷售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案,這類煙花爆竹來源往往具有危險性,要加強督查管理。該案例集中體現了此類案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