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楊柑鎮XX食品零售商店未經允許經營爆竹案例
基本信息
檢索主題詞:煙花爆竹;以案釋法
案例報送單位:遂溪縣應急管理局
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開展清明節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執法行動檢查時,發現遂溪縣楊柑鎮XX食品零售商店將13箱廣西靈山周炮、25筒紙筒包裝炮擺放在店內進行經營,經現場核查,遂溪縣楊柑鎮XX食品零售商店涉嫌未經允許經營爆竹,涉嫌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規定。
【調查與處理】
2024 年 4 月 21 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遂溪縣楊柑XX食品零售商店主要負責人XXX進行調查詢問。該零售店主要負責人XXX承認遂溪縣楊柑XX食品零售商店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將 13 箱廣西靈山周炮、25 筒紙筒包裝炮擺放在店內進行經營情況屬實。對楊柑鎮XX食品零售商店未經允許經營爆竹的違法行為,我局作出了處人民幣 20000 元(貳萬元整)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爆竹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遂溪縣楊柑鎮XX食品零售商店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規定 。
【典型意義】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有效期和經營場所內經營。非法銷售危害性: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逃避了國家稅收,未經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或未辦理購、銷等手續而直接進入市場,在經營成本上較為低廉,對正規合法煙花爆竹勢必構成威脅,極容易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缺乏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
【推薦理由】
采購和銷售經營煙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險性,要加強督查管理。而本案屬于常見的未經允許擅自經營煙花爆竹的典型案件,集中體現了此類案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