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實施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0〕9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強市放權決策部署,推動全省發展改革系統職能優化調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10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和委托地市實施,收回2項委托實施事項的部分權限(詳見附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對下放和委托實施事項的承接工作,及時修改完善權責清單事項目錄并對外公布,相應調整完善政務服務網事項辦事指南,做好工作銜接,防止管理脫節。
二、委托實施的企業投資項目事項,國家和省有規劃要求的,各地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劃實施;未納入規劃或者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一律不得實施。
三、對于委托實施的企業投資項目,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省發展改革委將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委托實施的項目進行實時監管,并采取約談、掛牌督辦、上收核準權限等措施督促各地落實工作責任。委托各地實施的審批事項,必須以省發展改革委名義對外依法實施,審批完結后及時將審批結果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此前已受理未辦結,屬本通知中下放、委托實施或收回權限的事項,由原受理單位繼續辦理完成。
附件:1.下放和委托事項清單
2.收回委托事項清單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
下放和委托事項清單
(共計10項)
注:1.已委托地市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外商投資核準權限按內外資一致的原則一并委托,《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已委托給地市核準的投資項目,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其招標事項核準權限一并委托;
3.粵府〔2017〕113號文規定為“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在深圳市行政區內投資建設的,由深圳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附件2
收回委托事項清單
(共計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