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發改農經〔2021〕146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20〕1337號),特制訂《廣東省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對口行業主管部門反饋。
附件:廣東省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4月23日
附件
廣東省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報批內容,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實效,節省報批成本,加快項目實施,進一步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抓緊補齊“三農”領域突出短板,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適用范圍
(一)適用范圍。對已納入經批準的相關規劃,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農村公路和村內巷路、小型農田水利、種養類設施、農村供排水、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廁所糞污處理、村容村貌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古驛道修復、村級社會事業(衛生、文化、體育、教育等)等政府投資的村莊建設項目,以及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為主的政府投資的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
(二)不適用范圍。投資規模較大、技術方案相對復雜的工程,以及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房屋修造類、能源類等項目,不適用簡易審批。按照城鄉融合發展要求,已經納入城市一體管理的村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核準備案手續,不適用于本意見。
(三)參照執行范圍。對于“村改居”不徹底的涉農居委會,開展村莊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簡易審批。
二、優化項目審批流程
(一)項目審批程序。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合并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環節,只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招標采購、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嚴禁未經審批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以其他部門的審批事項作為前置條件。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除個別涉及法律法規明確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設施等項目外,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報批。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建設的,項目單位無須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零星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項目以及農業種養設施項目,免于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探索合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準書。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的,依法依規辦理。
(三)項目審批權限下放。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各市、縣可根據實際,依法將審批權限委托、下放鄉鎮政府。縣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明確的審批流程、操作細則,指導鄉鎮政府做好承接,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項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明確前期工作要求。對于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要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應包括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布置圖,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覆蓋村組范圍及服務人口、管護方式,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決議意見,以及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內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規外,自行設立其他證明材料或審查意見。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本領域特點,商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制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范本。
(二)簡化報批文本編制方式。委托第三方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對中介機構資質不作要求。允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以項目單位為主、輔以專業技術人員咨詢服務,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鼓勵采用表單方式明確文本內容。
四、落實招標投標等政策規定
(一)可依法不進行招標的規定。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各類村莊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不超過100萬元,可依法不進行招標;各地不得自行調整規模標準,自行下調應當招標投標的限額。整縣整鄉推進的村莊建設項目,其子項目由不同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實施,且該子項目達不到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不視同為拆分項目。鼓勵各地對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采取以工代賑方式推行,優先就地就近吸納農民工參與項目建設,獲取勞務報酬。對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市、縣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建設主體選擇方式。以此確定建設主體來實施的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的建筑業等領域外,不作施工企業資質要求。
(二)實施招標的要求。采取招標方式的項目,不得在法律法規外,針對投資規模、工程造價、招標文件編制等設立其他審批審核程序。項目審批部門依法出具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意見。招標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招標事宜。
五、發揮基層組織和村民主體作用
(一)決策過程。鎮、村謀劃實施項目,應當采取座談調研、入戶調查等方式聽取村民訴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參與集體決策。項目的選擇、申報和實施方案應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投票確定。
(二)實施過程。對于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村莊建設項目,鎮級政府要綜合考慮村莊實際和工作基礎,確定項目法人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作為項目法人。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實施的村莊建設項目,鼓勵項目法人組織村民投工投勞、就地取材等開展建設。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領辦的合作社組織當地群眾組建施工隊,承接工程,進一步探索村民自建的有效方式。
(三)建后管護。支持將政府投資村莊建設項目產權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政府共同擁有,并按照“誰受益、誰負責”原則,明確管護主體責任。其中,公益性農村基礎設施,管護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鼓勵由村級組織和村民承擔管護;收益部分不足以彌補運行的準公益性農村基礎設施,通過財政補助、使用者付費、社會籌資等多渠道落實管護經費,村級組織和村民要分擔管護經費,參與管護;經營性為主的農村基礎設施,采用市場化方式開展建后管護。鼓勵地方對管護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并采取“門前三包”、使用者協會等形式,引導受益農民通過認領等方式參與管護,確保村莊建設項目長期有效運行。
六、加強項目監管
(一)健全監管機制。縣級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項目村民決策監督機制、公開公示機制、建設主體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項目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輸送等情況發生。
(二)強化資金監管。加強項目工程實施前后影像資料采集對比,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嚴格資金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滯留、套取、虛假冒領建設資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村級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提取工作經費。
(三)規范工程驗收。各地可自行確定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或鎮政府牽頭,指導建設單位,開展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所發生費用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實行項目工程質量“一票否決制”,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質量問題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設資金,不得通過驗收。違規出具驗收合格報告者,要嚴肅追責。
七、保障措施
省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將加強組織領導,牽頭做好村莊建設項目適用簡易審批的配套措施,統籌做好村莊規劃編制、項目謀劃儲備、任務清單下達等工作,積極推動村莊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優化。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做好本地區村莊建設項目適用簡易審批的落實落地工作,細化配套措施,以流程優化、內容簡化、時限縮短為目標,創新方式,有效提高本地區項目審批效率。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村莊建設項目質量。
各地要創新監管機制,加強權力運行公開,有效防控項目管理、實施等環節的廉政風險。要及時梳理總結村莊建設項目簡易審批方面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宣傳典型案例,推廣經驗做法,增進村級組織、農民群眾等對相關工作的理解支持,為加快村莊建設項目實施、提高農村基礎設施水平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