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表達
民法典是一部凝聚了幾代立法者心血和汗水、承載著億萬國人對美好生活向往的法典。法典第一條開宗明義確立立法目的,即“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以說,從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到法律原則再到具體條文,民法典浸潤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承載著引導規范人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使命。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民法精神高度契合
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強調,力爭經過5年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與上述規劃中明確的“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等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一任務最為緊密。民法所彰顯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凝聚的價值觀念高度契合,是最能反映國人對核心價值認知的“最大公約數”。
民法典遵循科學立法的原則,以立法目的為指引,以原則與規則相結合的方式,將與民法精神、理念相一致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融入法典之中。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是“文明”“和諧”價值觀入法的體現,是綠色原則在總則編的具體呈現。其后,物權、合同、侵權各編中,又分別設計了相應的規則,如第286條關于業主行為的要求(“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第326條關于用益物權人的義務性規定(“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第619條關于出賣人義務的規定(“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等。應當說,回應工業文明帶來的生態破壞、環境危機、資源緊張,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通過一般規定加具體規則的方式,民法典將綠色發展、環境保護納入制度體系。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鐫刻時代烙印、體現中國特色
民主立法既有助于立法科學化的實現,也有利于讓形成的制度規范被認可、被信仰、被遵守。民主立法強調法的邏輯起點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其所要求的重點在于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法,反映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應當充分傾聽民意、凝聚民智。作為社會層面價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與公民個人價值準則的“誠信”“友善”等價值取向,均較充分地體現在民法典中。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不是反映哪些人或哪類人的主觀意愿,而是要讓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制度規范打上時代烙印、體現中國特色。民法典第184條可以說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具體規則制度層面最生動的體現。該條明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充分回應了國人對一段時期以來“好人難當”“英雄流血又流淚”等不良社會現象的關切,是弘揚助人為樂、匡扶正義、見義勇為等核心價值的重要制度設計。民法典第185條加強對英雄烈士人格權益保護,有效回應了解構歷史、虛化事實、污名化民族情感民族精神等行為,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明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法條對于英雄烈士人格權益的保護,維護的是以民族記憶、民族精神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共同凝聚的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有8個條文涉及對公序良俗的規范,既體現了法律對秩序的維護,更是國人的價值共識。“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上述一般性原則和效力規定基礎上,民法典分編回應社會現實,作出了一些具體性規定。如民法典既賦予民事主體在姓名權上的充分自由,同時又以公序良俗加以必要限制,體現出民法溫情下不乏必要的嚴厲。
民法典這樣的制度設計還有很多,例如增加“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規定,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領導向作用。增加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助于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引導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另外還有取消公證遺囑、增加被繼承人寬宥制度、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等,都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序入法的立法追求。
法律體現鮮明的價值導向,直接影響人們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知認同和自覺踐行。民法典立足中國國情,明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生動實踐。隨著法典的實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與民法精神更好同頻共振,共同筑起人民權利的大廈,保障我們每一個人自由和有尊嚴地生活。
〔作者系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