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幾點思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現就《意見》所涉重點問題說明如下:
一、《意見》制定的背景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的內核,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根本性質和基本特征,也是全體人民在價值觀念上的“最大公約數”。培育和弘揚核心價值觀,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內容。中央先后印發《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實踐中,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個方面,要求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以及《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也提出,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
按照中央相關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發《關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等規范性文件,發布三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等,堅持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19年,“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完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度融入審判執行工作的配套機制,確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裁判規則發揮價值引領功能,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文書是司法裁判的“最終產品”,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否恰當、充分、透徹,直接關涉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公正審理了一系列具有影響力的典型案件,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贊譽。在司法實踐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認識不統一、運用不規范,“不會用”“不愿用”“用不好”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任何國家的司法裁判中,都或多或少體現了本國的主流價值觀,有的是通過立法形式體現出來的,有的是在典型案例中反映的,而司法裁判就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將主流價值觀融入具體的案件裁判之中。《意見》針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從規范意義上作出進一步細化、明確,澄清或者校正理論和實務兩個層面的認識誤區和實踐偏差,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在個案裁判中作出方向和方法上的指引。
二、《意見》所涉重點問題
(一)明確基本定位。《意見》按照中央下發的相關文件精神,堅持符合司法工作規律要求,避免引發“以核心價值觀替代或者優先法律進行司法裁判”的誤讀和疑慮。在《意見》中突出強調“法官在法律框架內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這一基本定位,進一步理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法律規則的內在統一關系。如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忠于憲法法律,深入闡釋憲法法律所體現的國家價值目標、社會價值取向和公民價值準則。”第五條明確規定,突出依法依規,即先行釋明法律規定,再結合法律原意,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釋法說理,以強調司法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和人民群眾的可接受度。
(二)確定案件范圍。針對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不知道哪些案件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問題,結合中央相關文件精神和部分典型案例,綜合考量社會關注度、爭議度、案件主體以及是否存在道德評價、具有行為規范和價值引領導向等因素,《意見》第四條確定了六類應強化釋法說理的重點案件。在確定重點案件時,著重考慮到這六類案件的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對于社會風氣和社會秩序的型構具有較為明顯的引導作用,且在法律解釋中可以上升到價值觀念、道德規范層面,更加有利于在司法個案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針對上述六類案件,由于具體案情的復雜性和差異性,《意見》倡導性地要求法官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給法官在多元價值評判、復雜利益平衡裁量以及核心價值觀培育、引領、踐行等方面提供釋法說理指引,預留了以小案例講述大道理的空間。
(三)細分釋法說理情形。《意見》第五條至第七條以“法律規定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邏輯關聯為切入點,分三種情形釋法說理,為法官提供相對明確的實踐指引,解決法官“不會用”的問題:一是有裁判依據的,先依法釋明,再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圍繞法律依據闡釋理由;二是民商事案件無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除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以外,法官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以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依據。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民法典第10條規定以及刑事、行政案件裁判規則,《意見》第六條將案件范圍限定為“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涉及多種價值取向的,法官應當依據立法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定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判斷、權衡和選擇,確定適用于個案的價值取向,并在裁判文書中詳細闡明依據及其理由。
(四)規范釋法說理方法。為了指引、規范法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解釋法律,提高廣大法官運用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能力水平,解決“精準用”的問題,《意見》第九條總結歸納司法實踐和法學界普遍采用和認同的四種解釋方法,即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和歷史解釋,既規定解釋方法運用的次序,又針對不同案件情形提供適當的解釋方法,確保同類案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科學性和統一性。同時,要求法官使用簡潔明快、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求繁簡得當,豐富修辭論證,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
(五)完善相應配套機制。針對法官“不愿用”的問題,除加強業務培訓、發揮典型案例和優秀裁判文書的引領作用、加大法治宣傳力度等,《意見》明確了四項配套機制:一是案件識別機制。《意見》要求探索建立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案件識別機制,立案部門、審判部門以及院長、庭長等應當加強對案件訴訟主體、訴訟請求等要素的審查,及時識別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重點案件,并與審判權力制約監督機制有機銜接。二是類案統一機制。《意見》要求法官積極通過類案檢索等制度,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同類案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一致性。三是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對于《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案件,根據審判管理相關規定,需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法官應當重點說明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意見。四是文書反饋及改進機制。《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平臺、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中國應用法學數字化服務系統、院長信箱等途徑,認真收集、傾聽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的意見建議,探索運用大數據進行統籌分析,盡可能了解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的反饋意見,并及時作出相應改進。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