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生活紀律 帶頭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十一章對黨員干部生活作風、道德自律、家風建設、公序良俗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規范,引導黨員干部錘煉道德品行,嚴格約束自己的操守和行為,塑造黨員隊伍良好形象,以優良黨風帶動社風民風向上向善。
深刻理解《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共5條,此次修訂《條例》主要涉及2條。
一是在第一百五十條增寫生活中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執紀實踐中發現,有的黨員認為生活中鋪張浪費都是“小事小節”“無關痛癢”,屬于個人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有的黨員干部則大肆揮霍浪費、奢靡享樂,最終腐化墮落,跌入違法犯罪深淵。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這既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也是黨的優良作風,同時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引導廣大黨員干部自覺抵制奢侈浪費等不良習氣,戒奢從簡,讓勤儉節約在全社會蔚然成風。認定該違紀行為,既要看黨員在日常生活中鋪張浪費的具體表現,也要看是否引發一定范圍的負面議論、負面輿情等,給黨員或其所在組織造成不良影響。注意此條主要是對黨員個人提出的要求,屬于違反生活紀律;第一百三十三條用餐管理工作中導致餐飲浪費的違紀行為更強調不履行職責,屬于違反工作紀律。
二是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執紀實踐中發現,有的黨員認為網絡隱蔽性強,對其約束性弱,在網絡空間仿佛穿上了“隱身衣”,忘記了自己的黨員身份,出現失德失范言行,引發負面網絡輿情。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黨員在網絡上的言行,直接影響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必須自覺遵守和維護道德規范,做到線上線下一個樣,始終發揮表率作用。應當注意,黨員在網絡上的不當言行也可能涉嫌違反其他紀律,如在網絡發表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的言論,屬于違反政治紀律;通過網絡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等。
準確把握生活紀律的條款內涵及認定處理
小事小節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黨員干部必須重視生活紀律,準確理解把握生活紀律的條款內涵,將嚴格的自我要求落實到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之中,自覺樹立良好作風。
一是對奢靡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行為的處分規定。奢靡享樂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甚至追求奢華、揮金如土。追求低級趣味是指黨員在興趣愛好或業余生活中熱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產黨員道德情操的愛好的行為,比如有的著迷輕歌曼舞,頻頻出入有償陪侍場所;有的沉迷于網絡游戲,常常大額購買游戲裝備或對游戲主播進行“打賞”;有的則為了消遣,與商人老板或同事朋友長期通過打牌、打麻將等方式賭博。黨員干部的生活作風和生活情趣,對大眾生活情趣的培養和社會風氣的形成都具有很強的示范、引導和促進作用,要堅持尚儉戒奢,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不斷提升道德境界,自覺遠離低級趣味。
二是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處分規定。《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并就從重情形進行了明確,是本章唯一一條涉及從重處分的條款。作為黨員干部,要修身律己、懷德自重,涵養道德操守,珍惜名節、珍愛家庭,把修身、齊家落到實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屬于違反廉潔紀律。這是考慮到權色交易不僅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更侵害職務廉潔性。實踐中,由于權色交易的基礎是行為人之間發生了不正當性關系,一方利用職權為另一方謀取利益,存在原因和結果的關系。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在已經從整體上評價、認定權色交易違反廉潔紀律的情況下,不再單獨評價、認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生活紀律。對于黨員干部虛假承諾將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取利益,而后雙方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若該黨員干部具備為對方謀利能力,但未實際履行承諾,由于其職務廉潔性沒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一般認定為違反生活紀律。若該承諾為真,因案發或其他原因尚未實現的,則可考慮認定為權色交易,違反廉潔紀律。對于構成重婚、破壞軍婚等違法犯罪行為,適用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
三是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處分規定。家風建設是黨員干部作風建設的重要方面,該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明確要求主體身份必須為黨員領導干部。結合實踐,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主要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違反規定從業,違規領取薪酬以及違法犯罪等行為疏于教育管理。失管失教既包括過失行為,如放任不管、任其發生,也包括故意行為,如縱容默許、明知而為。因其行為程度不同,有的認定為家風不正,有的則屬于家風敗壞。一般來說,該違紀行為屬于復合型違紀,以違反其他紀律甚至是違法犯罪的存在為前提,主要圍繞黨員領導干部的職權和職務影響展開。只要侵害客體不同,從充分評價角度來說,認定違反生活紀律與失管失教后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不構成重復評價。如,黨員領導干部甲不僅本人腐敗,還縱容妻子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甲本人通過向下屬打招呼幫助其兒子承接項目,并伙同妻兒多次串供、轉移贓款贓物。甲同時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
四是違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黨員在公共場所的言行,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黨員以及黨組織的評價。有的黨員在公共場所或網絡空間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與對方發生爭執,甚至出現謾罵、肢體沖突,引發輿論炒作,這些不當言行必須用嚴格紀律加以規制。黨員要注意時時刻刻嚴于律己,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道德修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于情節和后果的把握。本章規定的違紀行為,均要求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或屬于情節嚴重。這主要是因為大多數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是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內心信念和教育宣傳等非強制性手段來糾正或調整,只有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才列入黨紀范圍糾正。判斷是否屬于情節嚴重,一般可以從主觀故意、違紀行為手段方式、主體身份等方面綜合考量。比如,主觀上是明知故犯還是疏忽過失,是多次違紀還是單次違紀;違紀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是否具有公開性;被查處后是否采取相應措施補救、本人態度認識等,同時注重立足本地區、本部門政治生態,根據同類案件統籌把握。判斷是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需要從輿情反響、當地風俗習慣、違紀背景、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量。比如,是否引起社會負面輿情、是否引起他人不滿或舉報,輿論知曉范圍和嚴重程度;是否造成單位管理混亂、影響正常秩序或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是否影響國家、政府公信力等。此外,還要注意上述因素與《條例》第十七條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第二十條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兩條作出區分。本章規定從違紀構成來考慮,更多是定性情節,即根據違紀主體的違紀事實,確定違紀性質。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從對被審查人處理輕重時所起作用為標準劃分,更多是量紀情節,即根據違紀主體的量紀事實,確定處理的輕重。
關于兜底條款的適用問題。本章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為生活紀律的兜底條款,這是考慮到社會生活領域的多樣性,為扎緊生活紀律籠子而設置,其針對的是本章5個條款未涉及而又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相應行為。在具體把握上,要立足規范黨員干部“八小時外”的生活領域,注重從違規性和有責性兩個方面認定。違規性是指社會普遍認為違反了公序良俗、誠實守信等社會公德和團結和睦等家庭美德的行為;有責性是指對黨員的行為底線和道德要求與普通公民相比有著更高的標準,包括黨員出現不良言行,破壞家庭和睦、社會文明,損害黨員干部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等情形。比如,黨員干部通過“假離婚”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的行為,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和團結和睦的家庭美德;屢教不改的酒后半夜吵鬧影響鄰里生活,破壞家庭美德,違背社會公德,我們認為上述行為可適用生活紀律兜底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