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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中的誠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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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學習時報 | 來源:學習時報 | 時間:2018-07-16 00:00:00 點擊數:-

  核心閱讀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人類社會的基本要求。除了強調依靠道德建設來維持人格誠信外,我國也一直重視針對誠信的法律規范。重誠信、惡詐偽是貫穿我國古代法律的一項基本精神。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它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誠信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民法理論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除了強調依靠道德建設來維持人格誠信外,我國也一直重視針對誠信的法律規范,事實上,重誠信、惡詐偽也是貫穿我國古代法律的一項基本精神。

  古代刑法中關于誠信的規定

  我國古代法律以刑律為主,其中不乏體現誠信精神的內容。自春秋戰國時期開始,便已經出現了規范經濟活動中的誠信交易行為的記載,而以律法的形式出現則是從秦朝開始,“物勒工名,以考其誠”是秦朝法律對于商品質量的嚴格規定,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制造者則會受到法律處罰。到了漢朝,經濟活動中有關誠信的法律條款比秦朝設置更為細致,如對于欺詐買賣行為,會根據成交額按盜竊罪論處。在唐律所規定的市場法中根據誠信原則制定了一系列規范,比如度量衡器要定時校正,避免誤差,即商品的質量要合乎規格,要加印制造者的姓名以示責任,不合規格的依法制裁。商品交易時不得從旁高下其價,違者治罪。

  我國古代刑法中的誠信思想還可以從歷朝各代的“詐偽罪”中得到窺探。所謂詐偽,即弄虛作假、偽裝假冒,與“不誠信”直接掛鉤,歷朝的刑法對于詐偽行為均有著嚴厲的懲戒措施。“詐偽”最早體現在曹魏時期的《賊律》中,此后歷代相承因襲,至唐代,相關法律才較為完備,《唐律疏議》中的“詐偽”一卷共計27條,其中各項條款均是針對欺詐行為的懲戒規定,內容更是涉及社會各個方面,包括偽造御寶、偽寫官文書印、偽寫符杰、詐偽制書及增減、詐欺官私財務、詐乘驛馬、詐陷人致死傷等等,而且對于各種詐偽行為有著不同程度的懲戒。清代將其簡化為12條,包括詐為制書、詐傳懿旨等等,雖然名目減少,但是我國古代社會刑法對于欺詐行為的懲戒程度呈現出不斷加強的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歷朝各代統治者逐漸認識到不誠信行為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所帶來的危害及影響,同樣也體現出國家竭力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營造人人誠實守信風氣的良好愿望。

  民商事領域中關于誠信的規定

  伴隨商業活動的頻繁,如何化解其中的誠信風險,不再屬于單純依靠私力救濟能夠應付的范疇,而必須依靠國家立法加以解決。這一點,在清代基于誠信原則、針對商旅安全制定的《西江政要》中有集中體現。

  當時商品貿易的行程主要是水陸行進、途中歇店,商旅安全與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腳夫、船戶和歇腳店家的誠信度?!段鹘分校饕幎巳龑Ψ申P系:船戶與商人、腳夫與商人、店家與商人。這些法律關系的建立依托保約形式,既可作為雙方誠信的表達,也可作為日后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首先,在船戶與商人的關系上,客商首先要在船戶登記入冊并簽領航運保約,確??拓洶踩?。船戶對承運的貨物盡到保管照看義務,“船戶包運客貨被竊,著令先行全賠”。同時還對水手盜竊客貨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在腳夫與商人的關系上,客商與腳夫所在的夫行簽訂承運保約;當客商的貨物被腳夫偷盜,夫行對其所雇腳夫的不法行為負連帶責任,先行向客商賠付。《西江政要》規定:“過載夫行不雇誠實之人挑運,任雇匪徒,致使貨物挑逃,即令行戶先行賠償。”由夫行對商人先行理賠后,夫行方可向腳夫的保人或腳夫本人再行索賠。再次,在店家與商人的關系上,所歇店家與客商間達成歇店保約,確立店家對旅客貨物失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承擔相應賠償。特別是對于已盡到關注責任卻仍未發現異常的客商,在歇店處發生失竊事故,所歇店家應行全賠。在強化歇店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客商應有的關注責任,防止歸責失當而致歇店權益受損?!段鹘酚涊d:分宜縣客商汪世榮夜歇袁氏酒家被竊,先令歇店分別賠償或者免賠;原因在于“客商將銀錢貨物交給歇家另儲一室,全賠;粗重貨物,主客同住,各賠一半;客商并未交明歇家,概免賠償”。這種歸責方式平衡了主客之間利益關系,具有一定科學性。這些為保障商旅安全而設置的法律機制,是對清代商品經濟發展和跨地區商務活動日益頻繁的理性回應。通過采取“保約”這一飽含誠信意蘊的形式,作為追訴各方當事人責任的重要依據,有力地抑制了欺詐行為,這種身份與契約相結合的“保約”方式,也成為清代商業社會進行行業規范與治理的重要選擇。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類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當前的法律對誠信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亟待進一步細化,采取身份與契約結合的法律模式,對于誠信者來說不僅是一種身份保護,也是一種商譽保值,對當前具有一定的鏡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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