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法治與德治在治國理政中協同發力
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法律與道德協同發力,這不僅是國家治理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律有效實施有賴于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國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彼^協同發力就是法治與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輔相成、相互支持、共同作用。
法治與德治協同發力,二者必須相互支持、共同作用
“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國家治理中,法治與德治必須協同發力。一方面,德治的內在約束作用必須有法治的外在強制力支持與保障,懲惡是揚善的基礎,法治的威懾力量使法治成為德治的堅強后盾。另一方面,法治不能離開德治文化的滋養和土壤,需要發揮好道德教化的作用,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程度。
法治與德治的相互支持,從法治的角度說,一是德治的價值原則和價值體系需要法治的保駕護航加以推行,責任、誠信、互助、友愛、孝敬等美德的傳承與弘揚也需要制度層面的保障;二是德治的任務之一是調節好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法律法規可以公正地協調利益矛盾;三是社會成員道德自律性的培育,有時需要制度的強制懲戒予以推動。從德治的角度看,德治為法治提供價值遵循,因為任何制度都是以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價值體系為依托的,都必須具有道德價值;法治的實施離不開人的道德素質,好的制度需要有德之人來落實;德治作為一種文化的積淀,會形成人們遵紀守法的環境和基礎。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內涵,注重培育人們的法律信仰、法治觀念、規則意識,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全社會都講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環境。”
法治與德治的共同作用,表現為法律與道德的共生性。這種共生性,就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所指出的,一方面,“使法律法規更好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公民的價值準則。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推動文明行為、社會誠信、見義勇為、尊崇英雄、志愿服務、勤勞節儉、孝親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法治與德治協同發力,已經在國家治理實踐中充分顯現
在國家治理的實踐中,法治與德治協同發力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法規、行政組織規范、黨內法規等制度體現了社會價值導向、倫理精神。比如,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一章總綱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對黨員義務作出規定:“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在這里,對黨員提出的必須履行的義務,既是政治義務,也是道德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章“基本原則”中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誠實、信用都是社會基本道德規范;第七條中規定:“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將“尊重社會公德”納入國家法律。
第二,加強道德法律法規建設,即將道德規范、道德提倡通過立法體現出來。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務條例》,就旨在將志愿服務這種富有時代特色的道德實踐活動,通過立法加以鼓勵、促進和規范,從而達到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目的?!吨袊伯a黨廉潔自律準則》,通篇都體現了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的道德要求。其中對黨員的廉潔自律要求規定: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要求規定: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第三,鄉村的一些鄉規民約也體現了法治與德治的共同作用?!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鄉規民約與特定的社區、地域、人群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緊密相連,彌補了國家法律的不足之處,因而又被稱之為“軟法”。浙江“楓橋經驗”中就有關于鄉規民約在農村社區治理中作用的內容。如楓橋鎮楓溪村制訂的《治安公約》《慈善協會章程》等?!洞壬茀f會章程》中就成立協會目的、協會資金的來源、用途等作出了規定,對村中的病貧災禍的及時救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者:王瑩、尹思聰,分別系河北經貿大學教授、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