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遂溪縣某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7月30日,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遂溪縣某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法對該店進行教育。
【案例簡介】 2024年7月1日,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測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遂溪縣某店經營的食品棒棒蘿卜(醬腌菜)經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送達該份報告并進行現場核查,未發現有上述批次棒棒蘿卜(醬腌菜)。該店現場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上述批次棒棒蘿卜(醬腌菜)的購進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出廠檢驗報告。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但該店在經營過程中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店不知道所采購的棒棒蘿卜(醬腌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店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該店進行教育。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追溯體系的具體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確保監管鏈條不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權益。
本案中,該店從供貨商處購進食品棒棒蘿卜(醬腌菜)時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存了購進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出廠檢驗報告,該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罰要件“一是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條款,盡到進貨查驗之義務。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負有舉證義務,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所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是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決定對該店不予行政處罰,對該店進行教育。該店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保護了自身的權益,免于行政處罰。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柔性監管”既讓經營者領悟了法律規定,發揮了法律的指導作用,又體現了法律的嚴肅和溫情,對于維護經濟秩序和優化營商環境有著積極的意義。
【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溫馨提醒】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還需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查驗并記錄的具體事項,包括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還要對記錄予以保存,并保存相關憑證,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