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生鮮燈”!
檔口買肉、買水果,挑選的時候看著色澤鮮明,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再看卻發現并不“養眼”。經常逛街市的街坊可能深有體會,問題出在哪?原來,是因為檔口懸掛了特殊光源的照明燈,這種燈,俗稱“生鮮燈”。打燈銷售自家的生鮮、農副產品非常普遍,生鮮燈照射下的鮮肉、海鮮等生鮮食品顯得格外新鮮紅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確指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燈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為落實好全面禁止使用通過調整光照顏色給生鮮食用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生鮮燈”的新規要求,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馨提醒全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農產品銷售經營者:要開展自查自糾,全面開展排查工作。要統一督促場內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所有在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生鮮食用農產品的銷售者,要對在用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對生鮮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一律停用并更換顯色指數、色溫更接近自然光的燈具,及時落實新規要求。
《辦法》施行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