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鞏固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成果,加大常態化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防范化解力度,切實履行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明確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職責,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多措并舉強化日常監督管理,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風險摸排
(一)通過信息抓取及時掌握增量。省級民政部門要主動對接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養老機構登記備案信息共享交換機制,推動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或者部門間的數據接口(統稱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將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范圍中包含“養老服務”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推送給省級民政部門。暫不具備條件的,省級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上述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省級民政部門要重點關注經營范圍中包含“養老服務”,且名稱中含有“養老、老年、老來、敬老、托老、老人、康旅、健康、養生、康養、醫養、壽康、夕陽、休養、長壽、長生、孝心”等字樣的市場主體,并將有關登記信息推送到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進行現場核查,對實際收住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要做到情況清、底數明,并將核查結果逐級反饋省級民政部門。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新增的養老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并督促其依法及時辦理備案。具備條件的市、縣民政部門可以主動對接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并推動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信息推送工作。
民政部門要加強登記信息內部共享,及時掌握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登記情況。對于非民政部門(如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登記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相關登記信息。
(二)定期開展存量摸底排查。各地民政部門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要重點檢查養老機構的運營主體、床位數量、登記備案、服務協議、收費方式、收取預付費及涉及人數、資金使用、營銷方式、關聯公司、業務擴張等情況,并將摸排開展情況以及各機構摸排結果,及時填報到“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各地民政部門在排查中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但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要引導其盡快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對拒不登記且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置。
二、加強源頭治理
(三)規范養老機構內部管理。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取預付費的,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一致,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充分保障其知情權。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補充完善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的相關內容,包括收費標準、收取時限、收費額度、退費辦法、違約責任、風險提示等。各地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服務窗口等途徑公開示范文本,引導養老機構、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簽訂服務協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地民政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可以通過查閱、復制服務協議,或者詢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等方式,核實服務協議內容,了解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以及告知風險等情況。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的,民政部門要約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并依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四)完善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有多個服務場所的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分別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各地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已收住老年人但未辦理備案的,要督促其及時備案。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要書面告知養老機構不得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從事非法集資相應的法律后果,并要求養老機構填寫備案承諾書,承諾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利用關聯企業等形式從事非法集資。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快推進養老機構網上備案,養老機構備案承諾書等材料要及時上傳到“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并將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情況,通過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發揮公眾監督作用。
(五)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地民政部門要通過抖音、兩微一端、新聞媒體、廣播電臺等方式,推送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通過以案說法開展防范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宣傳;要引入專業機構或者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網格管理員等,開展“三進”(進村、進社區、進機構)、“四見”(見海報張貼、見宣傳橫幅、見宣傳資料、見公益視頻),實現養老機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全覆蓋,引導老年人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和能力。縣級民政部門還可以聯合屬地鄉鎮(街道)、金融機構等,在社區“一站式”服務大廳、商業銀行服務大廳、公園、早市等老年人密集的場所,通過懸掛橫幅、醒目處放置宣傳折疊卡等方式,向轄區內老年人宣傳防范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知識,提高老年人的辨識力和判斷力。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制定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模板,要求養老機構統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指導養老機構公開基本信息、服務資源信息、服務質量管理信息等。各地民政部門要在負責監管的養老機構張貼《關于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的宣傳簡報,并要求養老機構在簡報上簽署不從事非法集資的承諾;要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鼓勵群眾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投訴舉報;要按照《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有關要求,及時公布依法登記備案的養老機構名單、等級評定、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引導老年人及家屬理性選擇。公安機關要公布投訴舉報專門電話,廣泛發動群眾舉報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犯罪線索。
三、依法分類處置
(六)做好線索通報和分類處置。各地民政部門要對摸排發現的問題隱患進行綜合評估、逐一研判,從高到低分別納入“紅橙黃綠”風險管控等級。沒有發現風險隱患的,納入綠色等級。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收取大額預付費行為,且資金主要用于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近三年分支機構、服務網點擴張過快;頻繁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地;虛假或夸大宣傳;有關聯公司且存在關聯交易等潛在風險隱患的,納入黃色等級,要提示其經營風險,引導養老機構規范運營和內部管理,合理投資避免快速擴張導致資金鏈斷裂,并可以視情將風險隱患及處理情況,函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發現養老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被提起訴訟、投訴舉報、輿情曝光、納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收取大額預付費行為,且資金使用不規范;收取大額預付費的對象數量超過床位總數等情形,并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納入橙色等級,及時函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單獨或者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養老機構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收取大額預付費行為且資不抵債、已經“爆雷”,或引起不良影響、重大輿情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納入紅色等級,第一時間向屬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將問題線索函告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法配合做好調查認定、后續處置等工作。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七)加強信用監管力度。因從事非法集資依法受到處罰的養老機構,已獲評定等級的,在等級有效期內,按照規定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處理;各地民政部門要將其納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向社會公布,通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懲戒措施;對從事非法集資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機構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各地民政部門要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面掌握涉嫌非法集資的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名下登記注冊的其他養老機構,并予以密切關注,做好早期干預和風險預警,謹防發生不良連鎖反應。
(八)做好處突維穩工作。轄區內養老機構發生非法集資,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要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要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對因參與非法集資受損的困難老年人,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要依法及時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范圍或者給予臨時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嚴密防范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極端事件。各地民政部門要嚴格落實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加強輿情信息監測,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的負面輿情,對可能發生非法集資突發事件作出研判,防止事態擴大升級。一旦出現負面輿情,要及時協調加強引導管控,嚴防惡意炒作,并按照本地區處置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信息報告和處理、應急處置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九)加強部門協同配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依托地方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發現的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線索,要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加強核查、做好風險研判和跟蹤處置。民政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形成養老機構登記和監管信息數據集。公安機關對民政部門移送的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線索,要加強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時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加強與民政、市場監管、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法打擊犯罪,維護老年群體合法權益。
民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