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遂溪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縣委十四屆第91次常委會(擴大)會議、縣政府第十七屆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遂溪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遂溪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縣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
第四條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在法律法規授權下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確定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相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六條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二)公園、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場地、設施有償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
(四)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
(五)政府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有償使用;
(六)水庫、河道、水利設施、旅游資源等有償使用;
(七)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有償使用:包括港口碼頭、砂石堆場、屠宰場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土地、礦產、森林、海域等自然資源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 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的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行業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九條 各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
(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指導產權所屬單位建立加油站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
(三)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立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城市公園、廣場等城市公共場地及設施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縣水務局。負責建立河道、水利工程、河沙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縣自然資源局。負責依據職能協助做好地下空間公共資源規劃和用地審批工作,地下空間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和年度工作計劃由政府投資主體負責指定并組織實施。
(六)其他。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教育局、縣衛生健康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資源、體育場館、衛生等公共場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司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稅務局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十條縣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及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間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并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財政局)負責匯總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報經縣政府批準后下達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全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先急后緩原則,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委托評估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價格。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對不具備公平競爭條件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經縣政府批準后可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零星分散的公共資源使用,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使用資源資產實施辦法,報縣財政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在簽訂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資源資產給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經營主體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縣財政局備案。
經營主體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制定具體處置方案,報縣財政局備案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可采用作價投入、協議轉讓或收取合理費用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并補簽合同;
(二)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但有償使用價格明顯偏低、使用期限較長或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變更,到期后不再續簽。
第五章 收繳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合同約定及時上繳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國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市政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免收、減收或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國家和省、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文件:《遂溪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政策文字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