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各單位:
《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業經縣人民政府第十七屆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司法局反映。
遂溪縣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湛府〔2021〕93號),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縣政府及其辦公室、鎮政府(街道辦)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含經縣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縣鎮(街)兩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對直
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按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鎮(街)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鎮(街)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并在縣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監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五條 下列行政機關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二)鎮政府、街道辦;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或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范”“意見”“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專用于廢止原有的規范性文件或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不適用于前款規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并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二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機關職責或與其他機關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協調。重大分歧意見協調不成的,應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協調或決定,協調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遂溪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是本縣縣鎮(街)兩級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發布載體。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規定應當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的,起草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
第四章 審核和審查
第十五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送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鎮(街)和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送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送審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審查)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
(四)規范性文件草案條文注釋;
(五)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部門辦公會議紀要以及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程序的相關材料;
(六)規范性文件解讀方案;
(七)制定依據的文本;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送審單位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將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并出具審核(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或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提出審核(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出不合法意見。
(三)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提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
(四)草案主要內容重復上級文件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據正在修改的,可以提出暫緩制定的意見。
(五)規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合法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六)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不合法、予以修改、不予制定或暫緩制定的意見前,應當聽取送審機關意見。
第二十條 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送審機關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或向縣政府申請復核。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縣政府審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經縣政府辦公室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后,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章 發布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鎮(街)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由縣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遂溪縣人民政府公報》和遂溪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是本縣縣鎮(街)兩級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平臺,《遂溪縣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遂溪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上載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電子標準文本。
第六章 備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備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鎮(街)和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縣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
第二十六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說明等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備案材料的電子文本。
第七章 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鎮(街)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
第二十八條 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訂、廢止或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執行。
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及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重新發布。
規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重新登記編號,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 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范性文件內容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并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制定規范性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或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遂溪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遂府〔2008〕10號)同時廢止。
附件:
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一、縣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門
遂溪縣人民政府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遂溪縣外事局、遂溪縣金融工作局)
遂溪縣發展和改革局(遂溪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遂溪縣教育局
遂溪縣科工貿和信息化局
遂溪縣公安局
遂溪縣民政局
遂溪縣司法局
遂溪縣財政局
遂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遂溪縣自然資源局(遂溪縣海洋漁業局、遂溪縣林業局)
遂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遂溪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遂溪縣交通運輸局
遂溪縣水務局
遂溪縣農業農村局(遂溪縣鄉村振興局)
遂溪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遂溪縣衛生健康局
遂溪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遂溪縣應急管理局
遂溪縣審計局
遂溪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遂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遂溪縣知識產權局)
遂溪縣統計局
遂溪縣醫療保障局
遂溪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遂溪縣信訪局
遂溪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二、其他縣級部門
遂溪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遂溪縣臺港澳事務局、遂溪縣僑務局)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遂溪縣人民政府遂城街道辦事處
遂溪縣附城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黃略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嶺北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建新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洋青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界炮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楊柑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草潭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城月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烏塘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北坡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港門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河頭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樂民鎮人民政府
遂溪縣江洪鎮人民政府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核實增減并向社會公布。
文件:關于印發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遂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