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遂溪縣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的通知
遂府辦〔2014〕6號
印發遂溪縣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遂溪縣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業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遂溪縣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規范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使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湛江市市區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的通知》(湛府辦[2013]28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內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使用本縣規定車型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包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殘疾人專用電動三輪車)。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性能完好有效,車身長不超過200厘米、寬不超過80厘米、高不超過110厘米;發動機容積不超過50C(含50C)。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裝、拼裝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第四條 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監督工作,縣殘聯、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工商局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車輛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號牌安裝在規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不得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無效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到原發牌證機關按有關規定補(換)領或者重新申領牌證。
第六條 本縣以外登記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不得進入我縣轄區行駛,若確實需要進入的,經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批后,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標識通行。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縣殘聯提出符合安全標準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車型,經縣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本縣殘疾人應當使用本縣公布車型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 1名殘疾人只能登記1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且只限殘疾人本人駕駛。
第九條 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戶籍、居住證;
(二)年齡在16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殘疾人;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駕駛條件的下肢肢殘人員。
第十條 申請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車輛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縣以上殘聯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依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2年定期進行1次安全技術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登記上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僅作為下肢殘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不得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非殘疾人員以及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第十五條 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及行駛證;
(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檢查;
(三)保持車輛燈光、轉向、制動等性能良好;
(四)在劃設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在道路右側行駛;
(五)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六)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七)不得兩車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八)不得牽引其它車輛或者被其它車輛牽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扣行駛證,并給予以下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駕駛不符合規定車型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處以1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改裝、拼裝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上路的,處以1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無效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處以2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處以1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經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而上路行駛的,處以100元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處以100元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非殘疾人員以及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處以100元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責令當場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該機動車。
超出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殘疾人專用電動三輪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視為機動車交通違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暫扣運輸車輛,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使用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從事道路貨運經營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登記辦法由縣公安局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法院,檢察院。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發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