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遂溪縣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意見的通知
遂府辦〔2014〕14號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遂溪縣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遂溪縣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意見》業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意見
遂溪縣人民政府: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09]216號),湛江市殘疾人聯合會、湛江市財政局、湛江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湛江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細則〉的通知》(湛殘聯[2010]50號),遂溪縣人民政府《印發遂溪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細則的通知》(遂府[2011]19號)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征繳范圍和對象
本縣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包括鄉鎮中小學校)。
二、征繳計算辦法和標準
凡上述單位未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和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必須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保障金征繳額的計算公式:
[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1.5%-單位已安置殘疾人職工人數] ×(本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80%)
2014年征繳2013年度保障金按用人單位在崗職工人數100元/人計繳。今后各年度的征繳數額嚴格按保障金征繳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三、征繳時間及方式
保障金的征繳采取“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繳納”的方法。縣殘聯將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包括鄉鎮中小學校)應繳保障金統計數報送縣財政局,再由縣財政局通過扣劃形式在單位年度經費中扣繳。
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必須于當年6月30日前到縣殘聯申請(逾期不予辦理),填寫《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申報表》,并到縣殘聯服務大廳辦理安置殘疾人就業確認審核手續。
四、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包括鄉鎮中小學校)扣繳的保障金或滯納金從各單位的公用經費中列支。
五、繳交保障金時間與獎勵方法
按年度一次性扣繳的,可享受應繳交金額(總額)10%-20%減免優惠。12月底前未繳清當年保障金的,按逾期處理,按應繳交金額每天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保障金。
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縣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財政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挪用。
七、執行時間從2014年11月1日起。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遂溪縣殘疾人聯合會
2014年10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發至:副局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抄送:縣委各部委辦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駐遂各單位。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7日印發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