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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檔案館 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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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15-06-29 11:23:02 點擊數:-

遂府〔2015〕24號

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檔案館

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遂溪縣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業經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遂溪縣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遂溪縣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縣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縣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具有永久、長期(定期30年以上)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檔案資源體系。

第三條  縣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縣委及其所屬各部門;

(二)縣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縣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縣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縣法院、縣檢察院;

(六)縣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

(七)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縣屬事業單位;

(九)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縣檔案館還應接收上述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縣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新中國成立前各個歷史時期各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由縣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五條  縣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已故干部檔案,屬于向縣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的已故干部、職工檔案,以及已故知名人士和縣級以上單位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由縣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  縣有關單位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民生類專業檔案,由縣檔案館負責接收,具體范圍由縣檔案局根據上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專業檔案形成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聯合頒發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七條  中央及省管理企事業駐遂單位形成的檔案,凡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明確規定的,依法向縣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  縣檔案館應將全縣性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聞視頻等聲像檔案、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與其他相關門類、載體檔案同時收集進館。

第九條  撤并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后2年內向縣檔案館移交;破產轉制的縣屬國有企業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向縣檔案館移交。

第十條  部門檔案館,收集本部門及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檔案按規定定期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專業檔案館,收集本行政區內某一專業領域或特定載體形態的專門檔案或檔案副本。《湛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檔案館,收集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國有企業發生破產轉制,事業單位發生撤銷等情況,其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綜合檔案館接收。

第十一條  經協商同意,縣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縣級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十二條  縣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縣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我縣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原籍遂溪縣或者在遂溪地區活動過的)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我縣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新聞報道、人物傳記、回憶錄、口述歷史檔案。

(三)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反映我縣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我縣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村史、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縣歷史、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三條  縣檔案館要適應檔案信息化建設需要,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通過數字檔案館開展電子文件接收工作;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屬于向縣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第十四條  縣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可同時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十五條  縣檔案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大事記、全宗介紹、組織機構沿革等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及立檔單位歷史的資料。

第十六條  向縣檔案館移交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按照相關標準準確劃分保管期限,規范整理,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或者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移交手工檢索目錄以及相應的電子目錄。

第十七條  縣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分期分批接收縣直單位及其下屬機構的檔案。移交進館的檔案須經縣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業務規范標準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接收進館。

屬于向縣檔案館移交范圍,尚未達到移交年限的檔案,而保管單位的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經檔案保管單位與縣檔案館協商同意,可提前移交進館;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縣檔案局審查和同意,可適當推遲移交進館。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遂溪縣人民政府《頒布遂溪縣檔案資料接收與征集實施辦法的通知》(遂府〔2008〕80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發至:副局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抄送:縣委各部委辦局,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駐遂各單位。

  遂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8日印發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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