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通告
遂溪縣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通告
遂府告〔2015〕21號
為加強我縣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公路的實際情況,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縣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至少為:
(一)國道20米;
(二)省道15米;
(三)縣道10米;
(四)鄉道5米;
(五)高速公路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其地界以審批的區域為準;未辦理征地手續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的,其地界按照從公路兩側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不少于1米的規定執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原建(構)筑物,對公路運行安全無嚴重影響的,可暫時維持原狀,但不得擴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按有關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辦理路政許可審批手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交通運輸、公路部門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公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時,應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四、對已立項即將開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公路,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路政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和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搶建、搶種。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遂溪縣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