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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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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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湛江市烈士評定申報市工作制度(試行)》等文件精神,縣民政局草擬《遂溪縣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征求意見稿)》。現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5月26日前通過信函、郵件(sxmz7744948@163.com)、傳真(7744948)等方式書面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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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溪縣民政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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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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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和《湛江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規范我縣烈士申報評定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申報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應組織人員對申報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評定進行審核,對申報對象的死難情節進行現場調查,出具調查報告。然后通過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確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向市級申報評定烈士前,除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社會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條 ?縣民政局負責承辦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報批工作,對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把關。
第六條 ?縣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縣聯審小組),負責對縣民政局提出的評烈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
縣聯審小組由縣政府辦負責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組長,縣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計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并經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縣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縣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烈士評定縣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評烈申報。縣民政局優撫股對評烈申報材料進行組織,包括烈士犧牲現場調查報告。對情節復雜的,由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召集縣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調查,集體研究,確保申報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初審。縣民政局召開局務會議對評烈申報材料進行集中討論,詳細聽取申報情況匯報,認為申報工作程序合規、事實清楚、合法合規的,可將申報材料提交縣聯審小組。否則,應組織對申報工作進行進一步完善后再次召開局務會議討論。
(三)聯合審核。召開縣聯審小組會議對縣民政局提交的評烈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
第八條 ?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廣東省省級烈士評定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縣民政局重新申報,縣民政局將重新申報材料報縣聯審小組進行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
縣民政局根據縣聯審小組最終審核意見形成評定烈士的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縣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二)縣民政局初審工作情況;(三)縣民政局對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的現場調查報告;(四)申報人提供的全部申報材料。
縣人民政府根據縣聯審小組最終審核意見向市人民政府上報評定烈士請示。
第九條《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一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全過程核查機制。省民政廳建立覆蓋省、市、縣(市、區)三級的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信息數據庫,縣民政局要指定專人將烈士申報材料及審核報批工作辦理情況等信息統一建檔入庫,并注明數據來源相關責任人,做到烈士申報材料、審核辦理環節信息可查、可溯,確保評定工作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