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遂溪縣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4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范圍內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保養。
本規定所稱消火栓,是指設置于室外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等非自然人的實體或下屬部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發改、財政、規劃、住建、供水、消防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消火栓管理和使用的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是消火栓監管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固定投資計劃,并督促落實。
財政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同時,根據需要撥付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的專項配套資金,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鄉消防規劃涉及消火栓建設等主要內容納入城鄉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消防設計中的消火栓建設納入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加強設計、施工、驗收備案等工作的監督管理。
供水部門(供水單位)對消火栓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并做好建成區內市政道路(含國道、省道、公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設。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國家規范對消火栓設置的要求,負責督促相關部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并作為工程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市政消火栓由城市道路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由當地供水部門(供水單位)負責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市政消火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
發現消火栓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三)對轄區市政消火栓定期試壓,確保水壓能達到使用要
求;并定期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分別由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發現損壞的,要及時進行修復。
第六條 城市綜合交通和供水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點及安裝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在編制城市綜合交通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沿道路設置消火栓的間距應不大于120米,保護半徑應不超過150米,消火栓距車行道應不大于2米,距建(構)筑物外墻不宜小于5米;道路寬度大于60米時,應沿道路兩側設置;設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壓力應不低于0.2MPa。
第八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后15日內,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配建情況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九條 消火栓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因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并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操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條 市政供水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火栓的日常檢查,做好消火栓的編號、建檔工作。公安消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道路市政消火栓欠賬需要補建的問題,應及時書面向當地政府報告并函告住建、供水部門,當地政府要督促住建、供水部門按國家技術規范設置市政消火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通知供水單位。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拆除、遷建前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消防機構同意后,才能進行拆除或遷建。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建設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按照規定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所在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可以從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第十四條 單位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