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安監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遂溪縣安監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經營秩序,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2014〕14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縣域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本制度。
第三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縣直及各派駐各有關單位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并指導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一年內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縣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一年內發生2次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納入市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按時限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絕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行政處罰決定、抗拒安全執法的;
(四)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五)無證、證照不全、越層越界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的;
(六)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實行“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各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手機記錄相關單位名稱、案由、違規違法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部門要提前告知,并聽取生產經營單位的申辯意見;對生產經營單位申辯提出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每月底前,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提交,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相關部門提出刪除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整改驗收合格,公開發布合格信息。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再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列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提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刪除,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繼續保留“黑名單”管理。
第七條??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一年、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
第八條??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或以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實行輿論和群眾監督,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九條??對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誠信履行情況,重點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防治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實施重點監管監察。
(三)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強制培訓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四)實行聯動管控措施,在審批相關企業發行股票、融資等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在其參與土地出讓、采礦權出讓、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公開競爭中,一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核查、備案)中,暫停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將其作為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要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相關部門或保險機構可根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調整其保險費率。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制定失信監管措施。
第十條??對于企業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申請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后,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知有關單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
遂溪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