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規—2018—008 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遂府〔2018〕69號)
遂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遂溪縣消防
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遂府〔2018〕69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遂溪縣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業經縣人民政府第十六屆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公安消防大隊反映。
遂溪縣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遂溪縣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湛江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鎮及縣政府工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等,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各鎮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負有領導責任。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鎮消防安全負總責,鎮政府其他領導干部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二)誰主管、誰負責,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按“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依法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條 縣政府應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健全由政府正職或分管副職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每年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和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科學編制城鄉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嚴格落實,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督促各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四)實行火災高風險區域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火災高風險區域和停產停業的整改報告,在7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限期消除。
(五)統一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制訂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并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征用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或納入地方事業編制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落實專職消防隊員工資、津貼、保險、福利待遇和高危補助。
(七)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八)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九)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采取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加強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十一)按法定權限,組織制訂、修訂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鎮政府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訂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業務經費納入鎮財政預算保障。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工作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訂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條 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情況;其他負責人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專項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七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本規定履行同級別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應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建立志愿消防組織。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積極推廣采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關制度,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部署督促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制訂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督促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安全承諾、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電氣檢測、消防培訓,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工作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應嚴格依法審批,凡審核認定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已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依法撤銷原批準。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綜合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統籌安排學校安全教育活動,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推動學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光榮院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做好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五)國土資源部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及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要求,配合做好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培訓中心和應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訂消防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依法督促施工企業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對消防設計、施工、安裝質量的監督檢查,按有關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組織制訂工程建設標準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做好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定期檢查燃氣設施、排除隱患,組織制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車站、碼頭,及交通工具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公共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實施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九)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
(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一)環保部門應參與化學危險品事故處置,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處置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城建市容衛生管理監察大隊負責對未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對占道經營、違法搭建、違規設置戶外廣告、堵塞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清理。
(十三)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依法督促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開展安全評價,定期對安全設施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和有關設備、材料、生產工藝流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負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工作部門,應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經濟信息化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民用船舶制造業,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引導督促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等行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消防預算經費,及時足額撥付。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國有企業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
(五)供電部門負責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使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指導電力企業制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開展定期演練,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六)人防部門負責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審核、施工、驗收、使用等環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七)新聞單位應開展消防公益宣傳,加強重大節日期間的消防宣傳,宣傳消防工作中的先進典型,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嚴重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八)體育、旅游、宗教事務和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A級旅游景區(景點)、宗教場所和儲備糧儲存環節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九)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保險公司開設火災公眾責任險,發揮保險機構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農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自來水公司負責市政消火栓建設工作。
(十一)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二)氣象、水務、地震部門應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的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十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其作為日常檢查和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開展年度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并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依照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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