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
為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精神(以下簡稱166號文),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約束
(一)嚴格落實耕地保護任務。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的優先序,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足額帶位置逐級分解下達,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作為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指標嚴格考核、一票否決、終身追責。
(二)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各地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農村、林業等專項規劃,加強對本地區城鄉建設、國土綠化、農業結構調整、農業設施建設等占用耕地的管控。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耕地恢復潛力調查評價成果,編制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利用規劃,劃定耕地集中整治區,引導耕地整合治理,優化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布局,推動耕地集中連片保護和耕地質量提升。
二、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
(三)嚴格非農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各地要嚴格落實166號文關于永久基本農田的用途管制要求。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經依法批準,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原則,優先從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儲備區中難以補足的,在縣域范圍內其他優質耕地中補足;縣域范圍內無法補足的,可在市域范圍內跨縣域易地補劃,按程序報市審批并報省備案后實施。
(四)規范農田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在立項或規劃設計階段,應當進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平衡分析,因開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配套建設涉及少量占用和優化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的,要在項目區內予以補足;難以補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在縣域范圍內落實補劃任務。落實補劃后,應及時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
(五)健全和完善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制度。“三區三線”劃定完成后,各地應將與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或獨立規模在3畝以上可長期穩定利用的現狀優質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圖入庫管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高標準農田以及整治恢復增加的優質耕地,應當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范圍內的地塊按一般耕地管理,并應當結合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進行動態更新。
三、嚴格管控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
(六)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各地要嚴格落實中央關于分類明確耕地用途和利用優先序,以及166號文關于耕地的用途管制要求。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國土變更調查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禁止閑置、撂荒耕地。要依據國土變更調查、遙感監測等成果對高標準農田地類和種植情況進行核查,對不符合地類和種植要求的,按照國家要求穩妥有序、實事求是逐步整改。
(七)實行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制度。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以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確需轉變用途的,應落實耕地“進出平衡”,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并根據《廣東省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工作指引(試行)》(附后),對耕地轉入、轉出的數量、布局、時序予以落實并按規定上圖入庫管理。禁止借耕地進出平衡之機,隨意調整耕地布局,將耕地上山上坡,或規避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對建設占用上一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耕地,但現狀為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且未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地塊,須按照耕地地類報批,并依法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八)調整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制度。166號文件印發后,新增建設的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各地要積極引導設施農業使用非耕地,鼓勵利用“四荒”資源;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符合省規定用地規模標準的前提下,由用地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將備案信息及時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其在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未經備案和上圖入庫的,管理中不予認可。對于166號文件印發前已在實施建設的設施農業用地,符合自然資規〔2019〕4號和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件規定的,可繼續按原有規定備案和上圖入庫。
四、改進和規范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
(九)積極拓寬補充耕地途徑。各地要積極引導在荒山荒坡上發展林果業,并鼓勵將平原地區種植果樹、林木的地塊,逐步退出,整治為耕地;涉及將林地、草地整治為耕地的,應當符合林草管理相關規定。土地“二調”、國土“三調”及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均為非耕地的地塊,在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方式,經驗收形成能長期穩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選擇用于占補平衡或“進出平衡”;土地“二調”為耕地、國土“三調”為非耕地,整治恢復為國土變更調查認定的耕地,可以用于“進出平衡”,但不能用于占補平衡;將土地“二調”、國土“三調”及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均為非水田的地塊按規定墾造為水田的,可用于占補平衡。
(十)嚴格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各地不得通過“進出平衡”等方式將新增耕地、水田轉為非耕地、非水田,經國土變更調查認定轉為非耕地、非水田的,不得用于占補平衡;已報備入庫的項目,要相應核減補充耕地、水田指標。對補充耕地和墾造水田項目實行立項、實施、驗收、報備、管護等全流程監管,并將項目名稱、位置、面積等相關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壓實補充耕地、墾造水田項目后期管護主體責任,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嚴格落實種植要求。充分利用衛片監督、國土變更調查等數據進行動態監測監管,組織開展年度巡察抽檢,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的真實性。
(十一)完善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補充耕地和墾造水田項目管理信息與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共享。鼓勵各地在已建成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范圍內,選擇符合要求的現狀非耕地地塊,組織實施補充耕地和墾造水田項目,按規定核定新增耕地后,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涉及新增耕地和產能提升的,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并由其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復核認定后,納入耕地占補平衡管理。
五、嚴肅處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
(十二)嚴肅查處新增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各地要結合衛片監督工作,切實加強日常巡查,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準確判定并嚴肅查處“非農化”違法用地和“非糧化”違法違規用地,并重點查處新增亂占耕地建房、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違建“大棚房”以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等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衛片監督等數據共享,及時將涉農、涉林問題圖斑數據移送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屬于違規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的,由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職責分別牽頭督促整改;屬于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化帶、綠色通道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實施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十三)嚴格落實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增違掛鉤”。對于違法違規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違法狀態的,省自然資源廳按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凍結所在地的補充耕地指標,并按違法違規用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凍結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組織對各地上報查處整改到位情況進行驗收確認,并按規定解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對到期仍未解凍的用地計劃指標直接扣減,并收回由省統籌使用;對已查處整改到位且符合條件補辦用地手續的,按規定扣減補充耕地指標用于占補平衡。
六、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
(十四)實行耕地保護黨政同責。各地要切實承擔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責任,保障糧食安全。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省、市、縣各級黨委和政府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并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嚴格考核。縣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以鄉鎮為主體、以行政村為單元的耕地保護網格化監管機制,開展行政村耕地日常巡查檢查,重點巡查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及耕地撂荒、破壞情況,健全耕地保護聯動協作和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舉報獎勵制度。省級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對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進行通報約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五)強化耕地保護激勵約束機制。各地要統籌安排財政資金用于耕地保護工作,并逐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重點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工作;強化糧食種植導向和激勵約束機制,對不符合嚴格管控“非糧化”要求的農業、林業扶持政策要及時調整,對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農業、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取消相關財政扶持資金,導致耕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治理。鼓勵各地探索創新耕地保護補償激勵制度,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顯著的鎮、村給予獎勵,并將耕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與干部績效評價掛鉤。
(十六)加強耕地保護政策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耕地用途管制政策解讀和宣傳,深入鄉鎮、村、社區將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利用優先序要求傳達到每家每戶,廣泛發動群眾參與耕地“非農化”和“非糧化”行為監督。各地在嚴格落實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利用優先序要求的同時,要切實維護好群眾利益,按照“系統謀劃、先易后難、實事求是、統籌推進”的原則,分類別、分階段、分步驟實施,堅決杜絕不尊重農民意愿、不顧客觀實際、不把握節奏、不講究方法,大規模、運動式、強行簡單統一復耕,嚴禁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