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行政復議指引及文書樣式
遂溪縣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工作規范
一、為規范行政復議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法制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國法復函〔2011〕6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以民為本,復議為民”、“合法、自愿、調裁結合”和有錯必糾,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做到“定爭止紛,案結事了”。
三、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調解、聽證、統計分析報告、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和報告備案制度,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跟蹤督促、問責制度,復議案件審理責任制度,以及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檢查考核和通報制度。
四、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按順序裝訂成冊的證據材料,同時附《行政復議證據清單》,對材料分類編號、注明頁碼和提交日期,并對材料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蓋章。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復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書的落款日期。
五、接到公民(限本人)口頭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場制作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向申請人宣讀后,由其簽字并按手印確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口頭提出復議申請,制作的筆錄交口述人核對或向口述人宣讀后,由其簽字并按手印,同時加蓋公章確認。
六、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其提交申請書原件和有關證據材料。
七、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近親屬申請復議的,告知其提交公民死亡和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承繼人申請復議的,告知其提交終止和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復議的,告知其提交民事行為能力和法定代理人的證明。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并提交《行政復議代表推薦書》。由復議代表人行使變更、放棄復議請求及協商和解等權限的,推選書應當具體載明。
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凡沒有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及沒有證據證明(非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知道的,視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十、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場進行形式審查。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內容規范、數量齊全,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申請書需載明全部的法定事項,一般要求一式叁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或有第三人的,每增加一個,申請書數量相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設立的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書和居民身份證。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文件(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四)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
申請人委托申請復議的,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和前述第(二)項規定材料;委托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提交相關的證明。
十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口頭向申請人說明情況,要求補正材料或者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申請人堅持提交的,可以接收申請材料后作出書面通知。
十二、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審查是否提供其曾經要求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申請人應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被申請人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導致申請人不能提供有關書面證據材料,但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十三、申請人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因具體行政行為侵害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以及是否明確賠償方式和數額。
十四、申請人一并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指出異議的具體條款和理由;沒有提出的,告知申請人補正。
十五、申請人在同一申請書中對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請求的,告知申請人分別提出復議申請。
十六、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請人補正,重新提交。
十七、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復議范圍,但不屬于縣政府管轄的,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十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信訪事項等非復議范圍,或其他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可以當場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十九、申請人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材料的,簽收日期為接收日期;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遞交的,補交原件日期為接收日期。
二十、本規范沒有要求提交原件,對當事人提交的復議材料復印件時,可以要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專用章;主辦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對。
二十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應當進行審查處理。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查、核實復議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送《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十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并發送《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二十三、內勤人員應在2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立案呈批表》,載明接收日期、立案號、當事人身份信息、案由、具體行政行為、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提出是否受理的審理意見,經股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分管負責人審批。
二十四、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7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告知如下事項:
(一)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及針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由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書面答復;
(二)提交按順序裝訂成冊的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同時附《行政復議證據清單》,對材料分類編號、注明頁碼和提交日期,并對材料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加蓋單位印章。
(三)在15日內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
二十五、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統一登記,編制順序號、案件號、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受理時間、主(協)辦人姓名、案件是否延長、中止和復議結果,以及相應的行政訴訟結果。
二十六、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適格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
(五)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復議范圍;
(六)屬于縣政府的復議管轄范圍;
(七)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尚未受理同樣的行政爭議。
二十七、除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分或者獎懲、任免等人事處理外,以下行政行為或者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行為;
(三)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行為;
(四)不具強制力的行政調解、指導行為;
(五)法律規定的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民商事糾紛仲裁、勞動糾紛仲裁;
(六)信訪處理行為;
(七)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申訴或者對同一行政相當人沒有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的重復處理行為;
(八)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行政行為;
(九)依據落實私房政策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行為;
(十)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法院執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法律文書,按要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行為。
(十一)申請人拒絕變更錯列的被申請人的;
(十二)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復議的(有證據證實受脅迫、欺騙的除外);
(十三)非半數以上農民集體成年成員以自己(屬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除外)或集體組織名義申請復議的;
(十四)法律規定其他不屬于復議范圍的。
二十八、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遞交復議申請,需要補交申請書原件,經口頭告知申請人補正有異議的,應在5日內向申請人發送送《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通知書》,要求在15日內補正,待收到補正材料后再作立案審查。補正期間不計入復議審理期限。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二十九、申請人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的,應一并處理。
屬縣政府處理權限的本縣行政機關(駐遂垂直管理部門除外)規范性文件的,在《行政復議立案呈批表》“審查意見”欄載明“30日內處理規范性文件”內容;屬縣政府無權處理的上級規范性文件,應一并擬定《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審查轉送函》,自接收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發送有權處理機關。
規范性文件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中止審理通知》應自接收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發送當事人。
三十、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復議應訴股負責人應及時指定1名案件主辦人,另可以指定1名案件協辦人,同時將有關案件材料交主辦人。
三十一、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其回避:
(一)系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縣政府決定;其他復議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縣法制局主要負責人決定。
三十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定案依據,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定案根據。
三十三、審理復議案件,按照“自愿、合法”、“調解優先、調裁結合”的原則,積極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合理利益平衡點,促成和解,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
復議案件調解,應在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和責任基礎上進行;不得以調解、和解方式規避對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糾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權益。無法調解的,應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三十四、審理復議案件,主辦人應當首先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其次審查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人需要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是否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中止對復議案件的審理,再后對復議案件實體審理。
主辦人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和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在40日內提出案件的重點、難點和爭議焦點問題,并及時核實證據,查明事實,審結案件。
三十五、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有必要時,可以進行案件調查,包括詢問、聽取意見、實地核實證據、現場勘驗、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組織聽證、錄音、錄像、委托鑒定及向社會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提供咨詢意見(參與調查)等,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
行政復議調查時,需向有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的,應送交《行政復議調取文件資料通知書》。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采取聽證方式開庭審理:
(一)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當事人一方以上人數眾多、標的物較大的;
(四)爭議時間長、社會影響大的;
(五)上級或其他有權監督機關督辦的。
舉行聽證,應制作《行政復議聽證(庭審)筆錄》,載明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的陳述意見、調查詢問、質證、辯論等內容,并簽名或蓋章確認。聽證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七、行政復議調查應當由2名復議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制作筆錄交當事人簽名確認。
調查制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附制作方法、人員、時間和證明對象的文字內容,聲音資料要附文字記錄。
三十八、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及時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停止執行通知書》: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明顯與上位法、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被申請人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的;
(四)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間提交證據材料的;
(五)其他應當停止執行的情形。
三十九、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
(三)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資格和職責權限;
(四)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五)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四十、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是否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二)請求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或正在履行;
(四)被申請人是否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及拒絕履行是否于法有據、理由是否正當;
(五)被申請人是否超過履行職責的法定期限或政務公開承諾的履行期限未履行。
四十一、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行政賠償的復議案件,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被申請人是否存在行政侵權行為;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賠償請求是否于法有據;
(五)賠償數額和方式是否明確。
四十二、申請人提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含辦公廳)文件等非審查范圍;
(二)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包括直接引用或者沒有直接引用但有證據證明被實際適用的依據;
(三)是否屬于縣政府處理權限范圍;
(四)有權機關是否已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作過處理。
屬于縣政府處理權限范圍的,主辦人可以聽取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實施部門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的意見,或要求書面作出說明。
四十三、凡涉及山林、土地、海域、灘涂、房屋等不動產的行政復議案件,一般應當進行實地勘驗,制作《行政復議現場勘驗筆錄》,載明不動產的座落位置、四至范圍、面積、附著物和地形圖等內容。
具體行政行為屬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四至范圍沒有變化的,可以不進行實地勘驗;但四至范圍發生變化的,一般應當進行實地勘驗。
四十四、凡實地勘驗、舉行聽證等需要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集中的,主辦人應當至少提前1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并指出當事人一方至多不超過3人或者5人參加。被申請人是縣級政府的,通知代理人;沒有代理人的,可以通知政府法制機構與當初以被申請人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工作部門。申請人、第三人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多數公民的,通知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代理人和復議代表人。
四十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分析判斷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及證明效力,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證據的調取、審核認定等,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等司法解釋。
對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違法情形。
對證據的關聯性,主要審查證明的對象是否與案件程序性事實、實體性事實有本質的內在聯系,間接證據之間的關聯程度和證明結果是否同一,是否形成證據鏈條。對無法判斷關聯性的單一證據,可以不作為認定事實的定案根據。
四十六、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及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其當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被申請人因正當事由耽誤,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收集的證據的,經縣法制局同意,可以補充提交。
四十七、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調取的證據,不能作為維持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可以作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依據。
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在復議程序中提交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前并沒有提交的證據,可以作為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依據。
四十八、當事人一方可以查閱同案其他當事人提交的答復意見、依據和證據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四十九、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一般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15日前擬定《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報告》,經復議辦理機構人員評議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評議筆錄》;主辦人應當參考評議情況在法定期限屆滿10日前擬定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按程序報批。
五十、行政復議案件報批過程中,審核人、審批人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要求主辦人重新審查一次。經再次審查,主辦人仍持原處理意見的,由審核、審批人簽署書面意見,按主要負責人意見擬定復議法律文書,重新按程序報批。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提請集體討論研究;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集體討論研究。
集體討論研究,由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復議辦理機構人員參加,分管負責人主持。一般先由主辦人介紹案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然后由其他參加人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后發表意見,并確定案件處理意見。
經集體討論研究的復議案件,由主辦人制作《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筆錄》,載明討論情況存卷。
五十一、行政復議案件因情況復雜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主辦人應至少提前5日報批,并及時向當事人發送《行政復議延長審理期限通知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后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可以合并審理,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從后受理復議申請的時間起算。
五十二、除《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該條款第(八)項規定,中止對復議案件的審理:
(一)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中止審理的;
(二)復議案件相關事項需向上級請示的;
(三)復議案件疑難、重大、復雜,有必要協調相關部門意見,可能達成和解的;
(四)復議案件涉及的政策依據將會發生變化,維持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可能無實際意義的;
(五)需要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五十三、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作出復議決定予以維持。
五十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作出復議決定予以撤銷,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法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即顯失公平、合理性)的。
具體行政行為屬前述第(二)、(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變更;屬第(一)項情形的,經復議查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后,可以決定變更。
五十五、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作出復議決定確認違法: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但責令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
五十六、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不載明具體期限;也可以載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具體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五十七、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意見;
(四)第三人意見;
(五)復議查明的事實;
(六)案件的評價和判定理據;
(七)行政復議結論;
(八)不服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九)落款日期、加蓋市政府公章。
五十八、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準予撤回。但撤回系違背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不予準許。
申請人口頭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由主辦人制作筆錄后交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五十九、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期間雙方自愿達成書面和解協議,且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并終止行政復議。
六十、申請人一并提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或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案件,應當一并與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處理;規范性文件已轉送其他有權機關處理的,由該機關依法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六十一、申請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復議法律文書中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申請人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但復議決定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罰款、違法集資、沒收或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及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價款。
六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請求,主辦人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縣政府印章。
六十三、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但申請人不愿撤回復議申請的,應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復議決定。
六十四、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存在筆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向當事人發送《行政復議勘誤通知書》。
六十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六十六、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復議決定的,以縣政府名義責令其限期履行。
復議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以縣政府名義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六十七、對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齊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后,按要求報送市法制局備案。
六十八、行政復議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其他需要注意并做好善后工作的問題,以及行政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縣法制局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或者經批準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等意見、建議。
六十九、原具體行政行為被復議決定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的,由原復議案件主辦人跟蹤督促、指導。
七十、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受理其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請求監督的,應在30日內處理。經審查,認為下級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發出《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要求在5日內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認為監督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告知書》。
七十一、被申請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發送《行政處分建議書》,提議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也可以將有關違法事實材料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阻撓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申請復議,復議程序中阻撓申請人、第三人提交證據等復議活動或打擊報復的;
(三)不配合派員協助勘驗現場、參加庭審聽證或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經督促仍不改正的;
(四)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決定,或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糾正復議決定認定的違法、不當問題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督促仍不予受理的;
(六)濫用職責或徇私舞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及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八)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違法行為。
七十二、行政復議案件檔案按照“誰主辦、誰立卷、誰歸檔”原則,實行“專室、專柜”、“一案一卷、年度裝訂、統一歸檔”管理。
七十三、行政復議案卷材料歸檔范圍包括:
(一)復議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
(二)當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材料;
(三)調查取證材料;
(四)復議立案呈批表、案件審結報告、評議筆錄及其他各類報審材料;
(五)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和行政處分建議;
(六)應當保存的其他材料。
七十四、行政復議案卷的卷內目錄一般按以下順序編寫順序號、載明簡要內容并注明頁碼:
(一)復議法律文書、調查取證材料和受理(答復、延長、中止、恢復)通知及第三人參加復議通知;
(二)被復議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證據材料;
(四)被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答復書和證據材料;
(五)第三人提交的意見書和證據材料;
(六)案件送達回證;
(七)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和行政處分建議書;
(八)各類報批材料;
(九)行政應訴材料。
七十五、行政復議案卷裝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歸檔材料齊全、有序并附有順序號、頁碼和載明簡要內容的卷宗目錄;
(二)歸檔材料的頁面積以A4紙為標準進行裱貼、折疊,裝訂時下方對齊、右方對齊;
(三)歸檔材料要剔除金屬物,原用圓珠筆書寫的材料或者傳真材料,歸檔前應予復印后與原件一并存卷。
(四)使用統一的卷宗封面、底面,封面載明簡要內容。
七十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使用統一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和報批表,格式按《市政府行政復議/訴訟文本樣式》執行。
七十七、國家、省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行政復議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民個人提出申請的: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三份。如有第三人的,請根據第三人數量增加份數);
(二)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即復議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復印件;
(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托書;
2.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五)親屬申請復議的,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六)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須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七)相關證據材料(需附證據清單)。
二、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三份。如有第三人的,請根據第三人數量增加份數);
(二)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即復議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成立批復復印件(村民集體無需提交此項);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五)授權委托書;
(六)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七)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八)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須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九)相關證據材料(需附證據清單)。
行政復議申請書(法人用)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行政復議請求:
。
事實和理由:
。
此致
遂溪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公民用)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住所(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行政復議請求:
。
事實和理由:
。
此致
遂溪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名):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 任 職務,是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授 權 委 托 書
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職務:
聯系電話:
現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單位不服
申請行政復議一案中,作為我方復議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遂溪縣人民政府法制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工作規范
一、為規范行政復議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法制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國法復函〔2011〕6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以民為本,復議為民”、“合法、自愿、調裁結合”和有錯必糾,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做到“定爭止紛,案結事了”。
三、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調解、聽證、統計分析報告、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和報告備案制度,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跟蹤督促、問責制度,復議案件審理責任制度,以及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檢查考核和通報制度。
四、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按順序裝訂成冊的證據材料,同時附《行政復議證據清單》,對材料分類編號、注明頁碼和提交日期,并對材料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蓋章。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復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書的落款日期。
五、接到公民(限本人)口頭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場制作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向申請人宣讀后,由其簽字并按手印確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口頭提出復議申請,制作的筆錄交口述人核對或向口述人宣讀后,由其簽字并按手印,同時加蓋公章確認。
六、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其提交申請書原件和有關證據材料。
七、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近親屬申請復議的,告知其提交公民死亡和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承繼人申請復議的,告知其提交終止和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復議的,告知其提交民事行為能力和法定代理人的證明。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并提交《行政復議代表推薦書》。由復議代表人行使變更、放棄復議請求及協商和解等權限的,推選書應當具體載明。
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凡沒有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及沒有證據證明(非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知道的,視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十、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場進行形式審查。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內容規范、數量齊全,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申請書需載明全部的法定事項,一般要求一式叁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或有第三人的,每增加一個,申請書數量相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設立的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書和居民身份證。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文件(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四)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
申請人委托申請復議的,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和前述第(二)項規定材料;委托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提交相關的證明。
十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口頭向申請人說明情況,要求補正材料或者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申請人堅持提交的,可以接收申請材料后作出書面通知。
十二、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審查是否提供其曾經要求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申請人應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被申請人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導致申請人不能提供有關書面證據材料,但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十三、申請人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因具體行政行為侵害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以及是否明確賠償方式和數額。
十四、申請人一并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指出異議的具體條款和理由;沒有提出的,告知申請人補正。
十五、申請人在同一申請書中對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請求的,告知申請人分別提出復議申請。
十六、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請人補正,重新提交。
十七、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復議范圍,但不屬于縣政府管轄的,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十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信訪事項等非復議范圍,或其他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可以當場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十九、申請人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材料的,簽收日期為接收日期;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遞交的,補交原件日期為接收日期。
二十、本規范沒有要求提交原件,對當事人提交的復議材料復印件時,可以要求提供原件進行核對,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專用章;主辦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對。
二十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應當進行審查處理。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查、核實復議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送《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十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并發送《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
二十三、內勤人員應在2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立案呈批表》,載明接收日期、立案號、當事人身份信息、案由、具體行政行為、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提出是否受理的審理意見,經股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分管負責人審批。
二十四、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7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告知如下事項:
(一)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及針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由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書面答復;
(二)提交按順序裝訂成冊的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同時附《行政復議證據清單》,對材料分類編號、注明頁碼和提交日期,并對材料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加蓋單位印章。
(三)在15日內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
二十五、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統一登記,編制順序號、案件號、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受理時間、主(協)辦人姓名、案件是否延長、中止和復議結果,以及相應的行政訴訟結果。
二十六、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適格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
(五)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復議范圍;
(六)屬于縣政府的復議管轄范圍;
(七)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尚未受理同樣的行政爭議。
二十七、除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分或者獎懲、任免等人事處理外,以下行政行為或者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行為;
(三)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的行為;
(四)不具強制力的行政調解、指導行為;
(五)法律規定的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民商事糾紛仲裁、勞動糾紛仲裁;
(六)信訪處理行為;
(七)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申訴或者對同一行政相當人沒有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的重復處理行為;
(八)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行政行為;
(九)依據落實私房政策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行為;
(十)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法院執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法律文書,按要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行為。
(十一)申請人拒絕變更錯列的被申請人的;
(十二)申請人自愿撤回復議申請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復議的(有證據證實受脅迫、欺騙的除外);
(十三)非半數以上農民集體成年成員以自己(屬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除外)或集體組織名義申請復議的;
(十四)法律規定其他不屬于復議范圍的。
二十八、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遞交復議申請,需要補交申請書原件,經口頭告知申請人補正有異議的,應在5日內向申請人發送送《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通知書》,要求在15日內補正,待收到補正材料后再作立案審查。補正期間不計入復議審理期限。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二十九、申請人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的,應一并處理。
屬縣政府處理權限的本縣行政機關(駐遂垂直管理部門除外)規范性文件的,在《行政復議立案呈批表》“審查意見”欄載明“30日內處理規范性文件”內容;屬縣政府無權處理的上級規范性文件,應一并擬定《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審查轉送函》,自接收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發送有權處理機關。
規范性文件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中止審理通知》應自接收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發送當事人。
三十、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復議應訴股負責人應及時指定1名案件主辦人,另可以指定1名案件協辦人,同時將有關案件材料交主辦人。
三十一、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其回避:
(一)系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縣政府決定;其他復議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縣法制局主要負責人決定。
三十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定案依據,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定案根據。
三十三、審理復議案件,按照“自愿、合法”、“調解優先、調裁結合”的原則,積極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合理利益平衡點,促成和解,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
復議案件調解,應在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和責任基礎上進行;不得以調解、和解方式規避對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糾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權益。無法調解的,應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三十四、審理復議案件,主辦人應當首先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其次審查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人需要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是否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中止對復議案件的審理,再后對復議案件實體審理。
主辦人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和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在40日內提出案件的重點、難點和爭議焦點問題,并及時核實證據,查明事實,審結案件。
三十五、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有必要時,可以進行案件調查,包括詢問、聽取意見、實地核實證據、現場勘驗、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組織聽證、錄音、錄像、委托鑒定及向社會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提供咨詢意見(參與調查)等,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
行政復議調查時,需向有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的,應送交《行政復議調取文件資料通知書》。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采取聽證方式開庭審理:
(一)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當事人一方以上人數眾多、標的物較大的;
(四)爭議時間長、社會影響大的;
(五)上級或其他有權監督機關督辦的。
舉行聽證,應制作《行政復議聽證(庭審)筆錄》,載明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的陳述意見、調查詢問、質證、辯論等內容,并簽名或蓋章確認。聽證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七、行政復議調查應當由2名復議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制作筆錄交當事人簽名確認。
調查制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附制作方法、人員、時間和證明對象的文字內容,聲音資料要附文字記錄。
三十八、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及時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停止執行通知書》: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明顯與上位法、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被申請人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的;
(四)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間提交證據材料的;
(五)其他應當停止執行的情形。
三十九、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
(三)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資格和職責權限;
(四)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五)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四十、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是否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二)請求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或正在履行;
(四)被申請人是否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及拒絕履行是否于法有據、理由是否正當;
(五)被申請人是否超過履行職責的法定期限或政務公開承諾的履行期限未履行。
四十一、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行政賠償的復議案件,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被申請人是否存在行政侵權行為;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賠償請求是否于法有據;
(五)賠償數額和方式是否明確。
四十二、申請人提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含辦公廳)文件等非審查范圍;
(二)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包括直接引用或者沒有直接引用但有證據證明被實際適用的依據;
(三)是否屬于縣政府處理權限范圍;
(四)有權機關是否已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作過處理。
屬于縣政府處理權限范圍的,主辦人可以聽取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實施部門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的意見,或要求書面作出說明。
四十三、凡涉及山林、土地、海域、灘涂、房屋等不動產的行政復議案件,一般應當進行實地勘驗,制作《行政復議現場勘驗筆錄》,載明不動產的座落位置、四至范圍、面積、附著物和地形圖等內容。
具體行政行為屬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四至范圍沒有變化的,可以不進行實地勘驗;但四至范圍發生變化的,一般應當進行實地勘驗。
四十四、凡實地勘驗、舉行聽證等需要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集中的,主辦人應當至少提前1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并指出當事人一方至多不超過3人或者5人參加。被申請人是縣級政府的,通知代理人;沒有代理人的,可以通知政府法制機構與當初以被申請人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工作部門。申請人、第三人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多數公民的,通知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代理人和復議代表人。
四十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分析判斷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及證明效力,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證據的調取、審核認定等,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等司法解釋。
對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違法情形。
對證據的關聯性,主要審查證明的對象是否與案件程序性事實、實體性事實有本質的內在聯系,間接證據之間的關聯程度和證明結果是否同一,是否形成證據鏈條。對無法判斷關聯性的單一證據,可以不作為認定事實的定案根據。
四十六、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及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其當初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被申請人因正當事由耽誤,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收集的證據的,經縣法制局同意,可以補充提交。
四十七、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調取的證據,不能作為維持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可以作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的依據。
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在復議程序中提交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前并沒有提交的證據,可以作為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依據。
四十八、當事人一方可以查閱同案其他當事人提交的答復意見、依據和證據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四十九、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一般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15日前擬定《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報告》,經復議辦理機構人員評議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評議筆錄》;主辦人應當參考評議情況在法定期限屆滿10日前擬定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按程序報批。
五十、行政復議案件報批過程中,審核人、審批人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要求主辦人重新審查一次。經再次審查,主辦人仍持原處理意見的,由審核、審批人簽署書面意見,按主要負責人意見擬定復議法律文書,重新按程序報批。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提請集體討論研究;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集體討論研究。
集體討論研究,由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復議辦理機構人員參加,分管負責人主持。一般先由主辦人介紹案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然后由其他參加人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后發表意見,并確定案件處理意見。
經集體討論研究的復議案件,由主辦人制作《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筆錄》,載明討論情況存卷。
五十一、行政復議案件因情況復雜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主辦人應至少提前5日報批,并及時向當事人發送《行政復議延長審理期限通知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后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可以合并審理,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從后受理復議申請的時間起算。
五十二、除《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該條款第(八)項規定,中止對復議案件的審理:
(一)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中止審理的;
(二)復議案件相關事項需向上級請示的;
(三)復議案件疑難、重大、復雜,有必要協調相關部門意見,可能達成和解的;
(四)復議案件涉及的政策依據將會發生變化,維持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可能無實際意義的;
(五)需要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五十三、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作出復議決定予以維持。
五十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作出復議決定予以撤銷,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法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即顯失公平、合理性)的。
具體行政行為屬前述第(二)、(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變更;屬第(一)項情形的,經復議查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后,可以決定變更。
五十五、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作出復議決定確認違法:
(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但責令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
五十六、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不載明具體期限;也可以載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具體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五十七、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意見;
(四)第三人意見;
(五)復議查明的事實;
(六)案件的評價和判定理據;
(七)行政復議結論;
(八)不服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九)落款日期、加蓋市政府公章。
五十八、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準予撤回。但撤回系違背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不予準許。
申請人口頭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由主辦人制作筆錄后交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五十九、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期間雙方自愿達成書面和解協議,且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并終止行政復議。
六十、申請人一并提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或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案件,應當一并與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處理;規范性文件已轉送其他有權機關處理的,由該機關依法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六十一、申請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復議法律文書中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申請人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但復議決定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罰款、違法集資、沒收或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及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價款。
六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請求,主辦人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縣政府印章。
六十三、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但申請人不愿撤回復議申請的,應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復議決定。
六十四、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存在筆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向當事人發送《行政復議勘誤通知書》。
六十五、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六十六、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復議決定的,以縣政府名義責令其限期履行。
復議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以縣政府名義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六十七、對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齊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后,按要求報送市法制局備案。
六十八、行政復議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其他需要注意并做好善后工作的問題,以及行政管理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縣法制局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或者經批準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等意見、建議。
六十九、原具體行政行為被復議決定撤銷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的,由原復議案件主辦人跟蹤督促、指導。
七十、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受理其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請求監督的,應在30日內處理。經審查,認為下級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發出《行政復議責令受理通知書》要求在5日內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認為監督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告知書》。
七十一、被申請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發送《行政處分建議書》,提議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也可以將有關違法事實材料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阻撓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申請復議,復議程序中阻撓申請人、第三人提交證據等復議活動或打擊報復的;
(三)不配合派員協助勘驗現場、參加庭審聽證或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經督促仍不改正的;
(四)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決定,或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糾正復議決定認定的違法、不當問題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經督促仍不予受理的;
(六)濫用職責或徇私舞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及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八)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違法行為。
七十二、行政復議案件檔案按照“誰主辦、誰立卷、誰歸檔”原則,實行“專室、專柜”、“一案一卷、年度裝訂、統一歸檔”管理。
七十三、行政復議案卷材料歸檔范圍包括:
(一)復議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
(二)當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材料;
(三)調查取證材料;
(四)復議立案呈批表、案件審結報告、評議筆錄及其他各類報審材料;
(五)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和行政處分建議;
(六)應當保存的其他材料。
七十四、行政復議案卷的卷內目錄一般按以下順序編寫順序號、載明簡要內容并注明頁碼:
(一)復議法律文書、調查取證材料和受理(答復、延長、中止、恢復)通知及第三人參加復議通知;
(二)被復議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證據材料;
(四)被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答復書和證據材料;
(五)第三人提交的意見書和證據材料;
(六)案件送達回證;
(七)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和行政處分建議書;
(八)各類報批材料;
(九)行政應訴材料。
七十五、行政復議案卷裝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歸檔材料齊全、有序并附有順序號、頁碼和載明簡要內容的卷宗目錄;
(二)歸檔材料的頁面積以A4紙為標準進行裱貼、折疊,裝訂時下方對齊、右方對齊;
(三)歸檔材料要剔除金屬物,原用圓珠筆書寫的材料或者傳真材料,歸檔前應予復印后與原件一并存卷。
(四)使用統一的卷宗封面、底面,封面載明簡要內容。
七十六、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使用統一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和報批表,格式按《市政府行政復議/訴訟文本樣式》執行。
七十七、國家、省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