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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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確保依法、科學、合理、有序開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草擬了《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1月14日前通過信函、郵件(swj7762418@126.com)、傳真(7759332)等方式書面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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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水務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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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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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確保依法、科學、合理、有序開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圍。
本辦法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為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河道(包括水庫庫區、人工水道)。
第三條河道采砂管理和許可發證。
河砂開采實行總量控制。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根據劃定的河砂可采區,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并報縣政府審批,防止過度開采。
本縣河道采砂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許可發證。
第四條采砂規劃。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每五年對所管理的河道進行一次全面勘測和規劃設計,形成河道采砂規劃報告,組織專家召開現場評審論證會,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修改和完善規劃報告,并征求國土資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及相關鄉鎮意見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批準采用。
第五條選擇河道采砂作業單位。
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以一個或多個可采區組成一個采砂開采項目,需要招標的河道采砂項目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和組織招標工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采砂作業單位。
第六條河砂開采。
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持相關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采砂許可證后,持《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海事、航道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根據許可范圍定時定量組織河砂有序開采,不得違反規定。為確保通航水域航道安全暢通,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在河道采砂水域應按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設置助航標志,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并承擔航標設置維護費用。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也可以委托采砂作業單位或航道部門設置和管理,并按有關規定承擔航標設置維護費用。
第七條河砂銷售。
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面向市場統一銷售。銷售方式包括掛牌、拍賣、招標、零售等。河砂銷售價格應在綜合考慮成本、繳納各種費用及適當的利潤基礎上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等因素確定。
禁止非法囤積、倒賣、哄抬砂價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完工驗收。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應立即停止采砂。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應限令作業單位在10天內將采砂工具撤離現場。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可采區配套堆砂場的臨時占用期限原則上應與可采區采砂許可證期限保持一致,驗收前應清理完畢,平整好場地,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臨時占用延期的批準手續。如發生超量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罰。處理完成后,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向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咨詢資質的第三方單位評估,并組織驗收后,將《河道采砂許可證》蓋章注銷,連同驗收鑒定書發回申請驗收單位存檔。
第九條監督管理。
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監理單位和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共同管理。
??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負責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內容組織河砂開采、銷售和管理,承擔繳納有關稅費,負責處理與利益相關方關系,落實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依法建立河砂裝運工作制度,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載的車輛。
海事部門按職責履行通航安全評估、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航道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航道通航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河砂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運砂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根據采砂執法的實際,可與國土資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聯合執法,打擊違法采砂行為。
財政、物價部門負責對河砂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和收益評估。
第十條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繳費的使用和管理。
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砂資源出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河砂開采前期工作,河道采砂執法,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繳費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修訂或廢止。本縣之前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