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關于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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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監督,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河道采砂管理的實際,我局草擬《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1月25日前通過信函、郵件(swj7762418@126.com)、傳真(0759-7759332)等方式書面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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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水務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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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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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河道采砂管理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圍。本實施細則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為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河道(包括水庫庫區、人工水道)。
第三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發證制度。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河道采砂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許可發證。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和發證手續。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式樣。
第四條?河砂規劃。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每五年對所屬許可管理的河道進行一次全面勘測和規劃設計,形成河道采砂規劃報告,組織專家召開現場評審論證會,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修改和完善規劃報告,并征求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及各鎮政府意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采用。
第五條?劃定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河道管理單位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況,在規劃的基礎上,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擬選采砂的河道進行勘測和規劃,編制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規劃報告,并經論證后劃定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通航水域的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應當征求當地航道、海事部門意見后劃定;重要漁業生態保護區的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應當征求當地漁業部門同意后劃定。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定的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以及規定的河砂禁采期,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劃定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六條?年度河砂計劃的編制。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根據劃定的河砂可采區,組織年度河砂計劃編制工作。年度計劃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相應的河道管理單位委托具有水利行業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年度計劃。
第七條?年度河砂計劃的審批。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年度河砂計劃報告后,應組織召開專家現場評審論證會,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修改和完善后進行批復,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河砂的開采和銷售。我縣的河砂開采和銷售由縣政府授權的國有企業單位負責,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必須具備河砂開采和銷售的資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其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按《河道采砂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具體負責組織河砂的開采和銷售的相關工作。
河砂開采、銷售過程中按照“采銷分離、政府管控、統一銷售”的辦法實施。依法選定的采砂作業單位只負責河砂開采獲得勞務報酬,不擁有河砂所有權和銷售權,河砂銷售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面向市場采取掛牌、拍賣、零售等方式進行統一銷售。
第九條?河道采砂作業單位的選擇。
(一)河道采砂作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或以上)資質;
2、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
3、作業單位近三年來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必須齊全有效,且所使用船舶近三年來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二)選擇河道采砂作業單位
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自行選擇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河道采砂作業單位。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河道采砂項目,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和組織招標工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采砂作業單位。招標文件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年度河砂計劃明確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業工具等。招標完成后,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應與中標的采砂作業單位簽訂河砂開采合同,明確河砂開采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勞務報酬支付等相關內容。
以招標方式選擇采砂作業單位的河道采砂項目應進入市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求遵守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文件參照《廣東省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在選定河道采砂作業單位后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經營或開采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2、已經選定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單位,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并報備采砂作業工具清單;
3、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必須齊全有效,且所使用船舶近三年來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二)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河道采砂申請表并附采砂作業方案;
2、經營河砂業務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船舶證書復印件;
4、采砂申請范圍平面圖;
5、簽訂的采砂作業合同的復印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還應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上述復印件時,須同時交驗原件。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年度河砂開采計劃核定《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業工具等,通過相關行政許可程序,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間內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一條?辦理河砂開采的相關手續。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應當持《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海事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后方可作業。涉及通航的河道,還需到航道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等手續,并在河道采砂水域設置助航標志后方可進行采砂作業。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控制開采量等和合同約定組織河砂開采工作,不得違規。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應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現場管理。
(一)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督和管理,或委托所屬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組織現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二)采砂現場管理實行采砂監理制度。監理單位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按照年度河道采砂計劃批準的采砂總量、可采區數量及分布情況,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乙級或以上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采砂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采砂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參照水利工程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執行。
(三)采砂現場實行駐點管理。我縣河道采砂現場實行法定采砂作業時段(每日7時至19時)駐點管理制和交接班制度。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河道采砂人進場采砂前確定現場駐點代表,原則上每個標段每個班次的現場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為負責人。重大節假日可實施臨時禁采。
現場駐點代表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抽調本級工作人員或由所屬河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組成,也可通過聘用協管員的方式解決。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監理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常駐采砂現場,現場管理實行“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制度。
(四)成立現場監督管理機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和河砂開采轄區鎮政府共同組成現場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方聯系人,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對采砂現場的采運行為進行管理。
(五)河砂總量核定。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現場登記運輸總量與采砂斷面測量(前后應進行河道地形測量)計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定,兩種測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將作為核定的最終采砂總量。并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每月10日前將當月以及累計的開采河砂總量上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采砂現場實行公告制度。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采砂現場附近豎立公告牌,標明河道采砂許可證號、采砂范圍、采砂船船名、控制開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單位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七)安裝動態監控系統。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為采砂船只安裝GPS和震動感應器等動態監控設備,對現場采砂船只進行定點、定時、定量、定范圍進行監管,并在采砂船只明顯的位置懸掛采砂許可牌,許可牌標注可采區名稱、許可證號、采砂船名等,以便于群眾監督
(八)采砂作業單位在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采砂船舶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變更船舶的書面申請,附擬參與采砂作業船舶和船員資料,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采砂船舶進行安全技術審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術審核意見;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憑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船舶安全技術審核意見和有關船舶資料,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船舶申請,經同意并在《河道采砂許可證》予以核準;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持變更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的變更手續。涉及通航的河道,還需到航道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變更許可等手續。
第十三條?河砂銷售和稅費交繳。河砂銷售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面向市場進行統一銷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為主。
(一)定價機制。在充分咨詢、聽取當地物價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間、不同河段的河砂質量,參照近兩年的河砂市場價格,以調控、平抑當地河砂市場為原則,在綜合考慮成本、繳納各種費用及適當的利潤基礎上確定銷售價格。禁止非法囤積、倒賣、哄抬砂價格等違法行為。
(二)銷售方式。根據不同河道、不同標段、不同時段采取分期、分批銷售。采用掛牌、拍賣、零售等銷售方式。
1、采取掛牌、拍賣等方式出售河砂的,必須進入市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按掛牌、拍賣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現場或堆砂場直接面對用戶進行銷售。堆砂場的設置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負責,具體選址和建設要經國土資源部門同意;若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臨時堆砂場的,應當服從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河砂銷售應當依法建立河砂裝運工作制度,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三)銷售稅費。涉及河砂銷售經營政策和法定應付的資源稅、河砂資源出讓費以及其他相關稅費等均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負責繳付。河砂資源出讓費按規定足額繳交。
(四)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繳費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完工驗收。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規定總量的應立即停止采砂。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下,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應限定采砂作業單位在10天內將采砂工具撤離現場。設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可采區配套堆砂場的臨時占用期限原則上應與可采區采砂許可證期限保持一致,驗收前應清理完畢,平整好場地,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臨時占用延期的批準手續。如發生超期限不撤離或超量采砂,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罰。處理完畢后,由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咨詢資質的第三方單位評估,并組織驗收后,將《河道采砂許可證》蓋章注銷,連同驗收鑒定書發回申請驗收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職責分工。在縣砂石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下,建立和堅持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齊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機制。
(一)根據采砂執法管理實際,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強化水利、國土資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聯合執法,對違法采砂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維護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轄區內河道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的劃定、采砂規劃與計劃的審批、發證、河道采砂的監督與執法、征收河道采砂規費等工作。依法查處、打擊非法采砂行為。
(三)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負責依照合同約定對河砂作業單位的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監督,對所交付河砂組織銷售,處理與當地村鎮組織、群眾的關系和采砂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影響補償在內的有關事項。縣政府授權的河砂開采和銷售國有企業單位和采砂作業單位必須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的主體責任,遵循國家有關航道、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規,承擔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通航安全維護、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費用。制訂河砂開采、管理、銷售途徑和價格的具體實施方案。
(四)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組織轄區內通航安全評估;對采砂船舶進行安全技術審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術審核意見;對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術狀況審核,并出具《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負責航行通告發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章案件調査處理等工作。
航道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航道通航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管理。
(五)縣公安部門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嚴厲打擊涉砂犯罪活動,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暴力抗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縣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河砂經營收益與支出管理辦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經營凈收益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采砂工作經費和利益分配等款項核定、撥付工作,并保障河道采砂執法所需經費。
(七)縣紀委監委要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對發現的黨員、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問題線索,要積極組織力量依法依規嚴肅查辦。
(八)縣稅務、國土資源等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及時足額征收河道采砂的資源稅、稅收等費用,加強征收費用的執法和管理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河砂交易價格調控;市場監管部門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非法經營河砂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河砂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各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的部署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繳費的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凈收益和河道采砂各項繳費主要用于河砂前期工作,河道采砂執法,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等。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遂溪縣河道采砂暫行辦法》(遂府[2019]1號)期滿。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