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文書(遂市監執三處罰〔2024〕01號)送達公告
冠和木業(湛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遂市監執三處罰〔2024〕01號),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罰款240120元;2、沒收違法所得104400元,罰沒款共344520元。
因直接送達和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當事人,本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遂市監執三處罰〔2024〕01號)(見附件)予以公告送達,當事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遂市監執三處罰〔2024〕01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25年1月21日